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07年度,23號
KSHV,107,勞上易,23,2019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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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黃炎生 
訴訟代理人 黃文鴻 
被上訴人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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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