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上 訴 人 黃炎生 訴訟代理人 黃文鴻 被上訴人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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