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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31號
KSHV,107,上,31,2019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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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趙俊淞(原名趙先豪)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律師
被上訴人  蕭羽弘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上訴人是否仍為系爭房地(即 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應有部分10萬分之126 之土地及其上同段3525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000 號14樓房屋)所有權人之法律關係部分是否成立之裁判 ,以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民國107 年度審訴字第684 號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嗣分案為該院107 年度訴字第1027號) 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 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08 年9 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敗訴 ,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字第312 號受理,被上訴人業於108 年11月20日撤回上訴確定,故該 件訴訟已告終結,有上開民事判決、本院電話紀錄及查詢表 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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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