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蔡政男
被 告 鄭豫颽(原名蘇正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