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50號
KSHM,108,附民,150,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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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蔡政男
被   告 鄭豫颽(原名蘇正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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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