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877號
KSHM,108,聲,1877,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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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介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介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介志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介志於96年7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432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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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