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864號
KSHM,108,聲,1864,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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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印華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
度執聲付字第7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印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印華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印華於106 年3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149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930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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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