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崑源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
執聲付字第7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崑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崑源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69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75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