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786號
KSHM,108,聲,1786,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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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吉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吉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吉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貴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鄭吉庭於107 年10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415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9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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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