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734號
KSHM,108,聲,1734,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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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文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文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文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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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