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35號
HLHM,108,聲,235,201912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富璋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富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馬富璋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3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 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OOO年OO月O日○○○字第OOOOOO 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