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尤凌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瑞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8年度原上字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押中, 並無收入,且名下無任何財產,又本件伊上訴主張相對人有 領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之補償金, 未予扣除,原判決未予調查,亦未扣除,伊訴請上訴非顯無 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決 意旨參照);至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 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 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 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 勝訴之望。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經原法院判決其應賠償相對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 ,主張賠償金額過高,且未扣除犯罪被害補償金等情,有本 院108年度原上字第2號卷可參,依聲請人之主張,尚非顯無 勝訴之望。又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顯無工作及收入,經查其最近三年財產資料,亦無任何資產 ,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可稽,足見聲請人確無資力支付訴訟 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應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