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林吾育 蔡坤祥 吳祖狄 施雅蓮 林育詩 邱子芸 蘇燦隆 吳南億 陳仁益 洪幼美 何彥祥 王世保 陳柏縉 翁淑萍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鄭婷婷律師被上訴人 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慶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