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羅勝飛
黃振義
黃振聲
黃振錫
黃振榮
上列共同訴
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 訴 人 黃靖鈞(即黃鄭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敬淳(即黃鄭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 人 郭玉英
吳詠琦
吳若綺
吳宗曉
吳佳賢
吳國孝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靖鈞、黃敬淳為上訴人黃鄭玉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 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黃鄭玉英於民國108年7月4 日死亡,由黃靖鈞、 黃敬淳繼承(其餘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業據本院調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262 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明屬 實,黃靖鈞、黃敬淳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被上訴人依民事訴 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應由黃靖鈞、黃敬淳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