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320號
TNHV,107,上易,320,2019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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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羅勝飛 
      黃振義 
      黃振聲 
      黃振錫 
      黃振榮 
上列共同訴
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 訴 人 黃靖鈞(即黃鄭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敬淳(即黃鄭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 人 郭玉英 
      吳詠琦 
      吳若綺 
      吳宗曉 
      吳佳賢 
      吳國孝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靖鈞黃敬淳為上訴人黃鄭玉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 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黃鄭玉英於民國108年7月4 日死亡,由黃靖鈞黃敬淳繼承(其餘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業據本院調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262 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明屬 實,黃靖鈞黃敬淳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被上訴人依民事訴 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應由黃靖鈞黃敬淳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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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