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0000-000000(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陳建發(民事起訴狀誤載為陳健發)
廖佑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398 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000,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 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原告爰求為 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二人均陳述: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並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以107 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判決被告二人無罪,並經本院以10 8 年度侵上訴字第398 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並駁回檢察官 之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 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
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