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8年度,1173號
TNHM,108,金上訴,1173,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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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煊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79號,中華民國108 年8 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597 號;移送併辦
案號:108年度偵字第74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乙○○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極易遭詐欺 集團利用為犯罪工具,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 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可預見不自行申辦帳戶 使用反而收集他人帳戶資料者,通常係為遂行不法所有意圖 詐騙他人,供取得及掩飾詐得金錢所用,即可預見提供帳戶 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份子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並 供該人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 向,但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 財與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 年 11月25日前某日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 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中小 企銀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交 付予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藉此幫助該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遂行向他人詐取財物之目的,及掩 飾詐得金錢真正去向洗錢之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丑○○、子○○、辛○ ○、癸○○、戊○○、己○○、丙○○、丁○○、甲○○、 壬○○、庚○○等11人,致上開丑○○等11人均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至乙○○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因丑○ ○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丑○○、子○○、辛○○、癸○○、戊○○、己○○、 丙○○、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甲○



○、壬○○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 明文。查被告乙○○於本院108 年12月4 日審理期日經合法 傳喚未到庭(其於辯論終結後始到庭),惟其於本院108 年 10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對於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 證據部分,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14 至120 頁), 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上開審理期日,對於本判決後 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部分,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 188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 形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 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 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坦承本案中小企銀、永豐銀行、第一銀行帳戶均 為其所申辦,其將該3 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在寄 出前依指示更改為指定數字)寄送交付予身分不詳之成年 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洗錢犯行,辯稱:一 位開UBER的弟弟「阿龐」介紹他的妹妹給我,這位女生在 做網拍及線上博弈,她告訴我他們須要租用5 、60本金融 帳戶存摺,1 個人最多租用3 本,用來作節稅使用,每個 金融帳戶1 個月出入不超過150 萬元,就不會被扣到營業 稅或娛樂稅。1 個月分3 期(每期10天),1 期租金7 、 8 千元,每個金融帳戶1 個月租金2 萬1 千元至2 萬4 千 元左右,不是如同通訊軟體LINE上所寫的每個金融帳戶1 期租金1 萬元,每月3 萬元,還要扣手續費跟一些費用, 這些都是在LINE的電話中跟我說的。「阿龐」說他有領到 第1 期的錢,我因為信任「阿龐」,且相信要作節稅使用 ,才將這3 個金融帳戶資料寄給她所指定之人,但我都沒 有拿到錢,並無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及犯行等語。(二)查本案中小企銀、永豐銀行、第一銀行帳戶均為被告所申 辦,被告於106 年11月25日前某日時,在不詳地點,以不 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上開3 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



碼等物,交付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丑○○、子 ○○、辛○○、癸○○、戊○○、己○○、丙○○、丁○ ○、甲○○、壬○○、庚○○等11人,致上開丑○○等11 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乙○○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內,旋遭 提領一空等情,有證人即告訴人丑○○、子○○、辛○○ 、戊○○、己○○、丙○○、丁○○、甲○○、壬○○於 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癸○○、庚○○於警詢中之 證述可憑,並有中小企銀國內作業中心106 年12月18日10 6 忠法查密字第A6839 號書函暨帳號00000000000 號(乙 ○○)客戶基本資料及106 年11月25日交易明細,永豐銀 行106 年12月20日作心詢字第1061214108號回覆函暨帳號 00000000000000號(乙○○)之基本資料及自106 年9 月 14日至106 年12月13日之交易明細,第一銀行106 年12月 15日一總營集字第11990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 號(乙 ○○)之開戶資料及106 年9 月01日至106 年11月30日之 交易明細,中小企銀國內作業中心106 年12月20日106 忠 法查密字第A7442 號書函暨帳號00000000000 號(乙○○ )客戶基本資料、106 年11月25日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 總行108 年5 月14日一總營集字第53630 號函暨帳號0000 0000000 (乙○○)之開戶資料及106 年11月01日至106 年11月27日之交易明細,丑○○提出之簡訊通知轉帳紀錄 1 紙,子○○提出之國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影本1 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紙,辛 ○○提出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表1 紙,癸○○提出之郵政 存簿儲金簿(戶名癸○○)及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戶名癸○○)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2 紙,戊○○提出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摺內頁影本各1 紙,己 ○○提出之彰化銀行詳細交易紀錄1 張,丙○○提出之台 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丁○○提出之郵政存 簿儲金簿(戶名丁○○)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丁○○ 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甲○○提出之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壬○○提出之元大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庚○○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桂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各1 紙,(劉健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 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2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 紙、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 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理刑事報案三聯單,(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 局富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戊○○)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 三聯單,(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四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丁○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甲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刑事報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港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庚○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報案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上開 部分事實為真正。
(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並提出其與承租帳戶者之LINE對 話截圖為憑(原審卷第179 至189 頁),惟查: ⒈依LINE對話截圖內容顯示,聊天群組名稱為「沒有成員」 ,對話雙方均未顯示名稱,暫以【成員甲】、【成員乙】



代稱,2 人對話內容如下:
◎2017(106 )年11月22日週三
成員甲:安,我們是Pinnacle Sports 線上博彩唯一國內 招募作業組https ://www .pinnacle .com/zh-t w/mobile。先與你簡單介紹工作性質,本公司支 持多國會員投注,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會員輸 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大,存取帳戶不夠用, 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匯,只要存簿跟 提款卡能夠正常使用就可以配合,沒有指定要什 麼銀行,不是你的戶名也可以,租約金額如下( 本數越多薪資越高)一本帳戶期領10000 ,月薪 月領30000 ,兩本帳戶期領20000 ,月薪月領 60000 ,三本帳戶期領30000 ,月薪月領90000 ,四本帳戶期領40000 ,月薪月領120000,五本 帳戶期領50000 月薪月領150000,六本帳戶期領 60000 ,月薪月領180000,一期10天,一個月3 期。只需要存簿跟提款卡寄到我們公司配合不用 你帳戶有錢,拉客、簽賭之類,薪水固定,也不 用你提供任何證件和印章,我們收到確定可以使 用,薪水匯到你指定的帳戶,配合期間每期薪水 都會先給你,公司兼職很簡單,不會耽誤時間的 。簡單的說就是跟你租用存簿跟提款卡(不需要 裡面有錢)。你先了解一下上面的工作性質,有 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跟我講。
◎2017(106 )年11月24日週五
成員乙:哈囉,好了,要寄去哪裡給妳?
成員甲:安,是要配合三本帳戶嗎?
成員乙:對啊。
成員甲:好的,薪水匯到哪裡?
成員乙:三本多少薪水?
匯這裡。
成員甲:一期3 完(萬)一個月9 萬哦。
成員乙:了解,接下來呢?
成員甲:配合的三個賬戶分別是什麼銀行的。
成員乙:第一銀行,台灣企銀,永豐銀行成員甲:麻煩把 存簿拍傳給我,戶名跟賬(帳)戶要看得清楚哦 ,我存檔要用哦。
成員乙;要寄去哪裡?
成員甲:我現在教你怎麼寄,我們指定寄7-11交貨便,配 合的賬戶簿子與卡片都要寄出,寄之前提款卡先



拿到提款機修改密碼設定成000000,方便公司統 一管理,為了避免發生誤會請查詢賬戶餘額。你 先找個袋子或者小盒子之類的先把配合銀行的存 簿跟提款卡包好,再用袋子裝好拿到7-11跟店員 講,要寄交貨便店到店。收貨門市店名:黎明東 、地址:臺中市○○區○○○街00號、收件人楊 滿意、電話0000000000。如果你寄出了,麻煩單 子一定要拍傳給我,發票也要保留,這樣我們才 能幫你查詢什麼時候會到,我們每天收這麼多件 ,如果沒有單號,我們怎麼知道哪個是你寄給我 們的件呢?
成員乙:好。
成員甲:麻煩把存簿拍傳給我,戶名跟賬戶要看得清楚哦 ,我存檔要用哦。第一銀行,台灣企銀,永豐銀 行的存簿拍傳給我哦。
◎2018(107 )年3 月19日週一【不明離開聊天】。 依上開LINE對話截圖並未顯示對話雙方之名稱或在LINE之 暱稱,無法判斷是否即為被告與承租帳戶者之對話,即不 知【成員乙】是否為被告。又依上開對話內容,【成員甲 】在106 年11月22日雖貼文介紹其為Pinnacle Sports 線 上博彩唯一國內招募作業組,因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輸 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大,存取帳戶不夠用,公司要找 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匯。因此要租用金融帳戶的存簿及 提款卡,只要存簿及提款卡能夠正常使用就可以配合。本 數越多薪資越高,1 期10天1 萬元,1 個月3 期3 萬元, 並逐一列出1 本至6 本帳戶的租金金額,6 本帳戶期領6 萬元,月領18萬元。惟上開LINE對話截圖僅有上述【成員 甲】的說明及介紹,並無【成員乙】針對此事提出任何回 應、質疑或詢問問題,即無任何雙方相互討論的對話,無 從憑以論斷【成員甲】使用如何之話術使【成員乙】之被 告,如何誤信單純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人使用,即可獲得 每月3 萬元之優渥租金,而不會涉及任何詐欺、洗錢等不 法犯行使用。亦不知【成員乙】究竟是否同意出租其金融 帳戶資料。若【成員乙】同意出租其帳戶資料給該公司, 其承租帳戶期限多久?每月租金如何給付【成員乙】?及 若【成員乙】不願再出租其金融帳戶資料,該公司要如何 歸還存簿及提款卡?凡此疑義,均付諸闕如。2 日後即10 6 年11月24日【成員乙】(被告)即表示要提供3 個帳戶 存簿及提款卡給對方,逕行詢問【成員甲】要將存簿及提 款卡寄去哪裡給對方,並詢問3 個帳戶薪水多少?【成員



甲】回稱1 個月9 萬元,及薪水要匯到哪裡,並指示【成 員乙】先修改提款卡密碼為000000,再將3 個帳戶存簿及 提款卡以統一超商(黎明東店)交貨便店到店寄交給收件 人楊滿意。則【成員乙】(被告)究竟受到對方如何話術 之誤導、引誘、欺騙,而誤信單純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人 使用,即可獲得每月3 萬元之優渥租金,而不會涉及任何 詐欺、洗錢等不法犯行使用,即無從僅憑上開LINE對話截 圖加以推論及確認。則上開LINE對話截圖內容,實尚無法 憑以認定被告係受該Pinnacle Sports 線上博彩公司成員 之話術誤導、引誘、欺騙,誤信以高價出租金融帳戶,供 人作為網路博奕公司會員輸贏結算兌匯使用,係屬合法而 不會涉及任何詐欺、洗錢等不法犯行使用。
⒉再就被告歷次所提出之辯解而論:
⑴被告於偵查中辯稱:本案帳戶的存摺及提款卡我借朋友「 阿明」做網拍使用。我不知道本名,他住在高雄。我與他 不熟,他是我一位弟弟介紹給我認識。我不是賣帳戶給他 ,他在做直播直銷,說每個禮拜會給我6 千元,但我一次 都沒有收到錢。(問:你如何交付?)我用寄的,時間是 在去年底。我在高雄楠梓的便利商店用宅急便的方式,將 3 個帳戶寄給對方。我的帳戶不是出租,是借給外面認的 弟弟的朋友用的。現在那個弟弟找不到人了,他朋友我不 知道名字,當初是跟我說他朋友做網拍,要省稅金,所以 簿子借他們使用,他們有說每個星期會給我6 千元,但我 沒有說要。(問:你把帳戶寄到哪裡?)我手機被偷,當 初LINE也不見了,只知道是在新竹那邊。(問:你交帳戶 的什麼東西出去?)提款卡、簿子、密碼。我當初跟弟弟 及其朋友聯絡的紀錄沒有留存,因為手機被偷走,我從網 路要登入LINE但密碼忘記了,就算登入進去內容也不見了 。我認為3 個帳戶被騙走都沒有報案,我後來要聯絡這個 弟弟都找不到人了等語(偵卷二第31至33頁、第51至52頁 )。
⑵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辯稱:否認犯罪,我那時候工作不順 利,這是弟弟介紹的,他們說是要節稅,我沒有想到他們 是詐騙的。後來我有找到對話紀錄,我有交給律師。我申 辦的3 個帳戶有寄給別人,我是106 年11月24日寄出去的 ,我當時是寄出存摺、提款卡,密碼是對方要我改好0000 00,3 個帳戶都一樣。收件人是楊滿意,寄到臺中市○○ 區○○○街00號。對方講好一期給我9 萬元,對方說他們 是線上博彩作業組,也有給我網址,工作性質就是多國家 會員投注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會員輸贏結算兌匯存取



金額比較大,帳戶不夠用,他們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 會員兌匯,只要存簿、提款卡能夠正常使用就能配合,我 就是這樣才寄出去的等語(原審卷第223 至228 頁)。 ⑶被告於原審審判程序則辯稱:當初是我弟弟說要做網拍用 的,還有要節稅。我基於我弟弟幫助過我的立場,才答應 借他使用。但是我有問他應該不是詐騙的那種,他說不是 。(問:提示LINE對話截圖,這是你與對方LINE對話嗎? 對方是誰?)這是我弟弟的朋友,就是我問他另外節稅的 部分,請我弟弟跟我解釋,他就叫這個人跟我對話,跟我 解釋帳戶沒有問題,這是我弟弟的朋友跟我對話。(問: 從對話看起來對方是做線上博彩?)對,他是說節稅用。 對方說一本帳戶期領1 萬元,月領3 萬元,3 本帳戶期領 3 萬元,月領9 萬元,但是我沒有領到。對方叫我寄到上 面有一個地址。(問:你說有跟對方確認是否為詐騙?從 對話紀錄中哪裡看得出來你有確認?)我是問我弟弟節稅 怎麼節稅,我弟弟就叫這個人跟我對話,至於我問是否為 詐騙的部分,我是問我弟弟。這LINE已經沒有成員了,之 前是一個女生,我沒有看過這個女生。我沒有拿到錢,我 是去郵局存款讓保險公司扣款,才發現不能使用,變成警 示帳戶,我才知道這個事情。(問:偵訊時你說帳戶借給 外面認的弟弟的朋友用,他朋友要做網拍,要省稅金,每 個禮拜要給6 千元,到了提出LINE對話紀錄,變成博奕公 司,1 本簿子1 期10天1 萬元,1 個月3 萬元,前後價格 也不一樣?)這是兩件事情,6 千元是針對網拍的部分, 節稅的部分我才請他跟我解釋清楚。(問:你寄送這3 本 帳戶是網拍還是博奕公司?)都有,因為網拍跟博奕公司 都是認識的,都是我弟弟的朋友。(問:你怎麼知道他們 都是認識的?)是我弟弟跟我講的。但是我找不到我弟弟 ,還好有留對話紀錄。(問:之前講網拍,後來變成博奕 ,你不覺得奇怪嗎?)我有覺得奇怪的部分,我才問他節 稅這段。(問:但是行業都已經不一樣,一個是網拍,一 個是博奕?)對,但是他們都是朋友,我有問我弟弟為什 麼這樣,他才叫這個人跟我講節稅的事情,我才知道是線 上博奕等語(原審卷第259 至292 頁)。
⑷被告於本院則辯稱:當初一個弟弟介紹他的妹妹做網拍及 線上博奕,玩賭錢的遊戲,每本簿子出入金額1 個月不超 過150 萬元,就不會扣營業稅或娛樂稅,營業稅也不會加 重。我租簿子給別人純粹賺租金而已。這個弟弟是在開 UBER的司機,當時我經濟狀況不好,他跟我說有這個訊息 ,一開始我也不相信,對方有告訴我他用簿子的原因,他



也請他妹妹解釋給我聽,有說要節稅的部分,說一個人最 多3 本,他們有限制的,他們當初跟我說總共需要5 、60 本簿子。我跟這個小姐除了LINE有對話以外,他有用LINE 打電話給我,他在LINE電話裡跟我講說1 本簿子1 個月進 出不超過150 萬元可以節省娛樂稅、營業稅,營業稅不會 加重的部分,及他們需要5 、60本的簿子。(問:對方跟 你租這些簿子,他有跟你說要如何還你、何時還你?)我 在LINE的電話中問的,我問他說這個簿子要使用多久,他 說1 個月1 期,第1 期的薪水匯到郵局帳戶後,我收到錢 ,隨即把簿子寄還給我。1 個月以後我可以再決定是否要 租給他們,如果我不繼續租給他們,我可以去問周遭朋友 有無人要租簿子給他們。(問:依上開LINE的紀錄,1 本 帳戶期領1 萬元,月領3 萬元,跟你剛才說的1 本簿子1 個月7 千元不一致,有何意見?)我有點不記得,但沒有 這麼誇張,他是這樣打,但又要扣手續費,1 本1 期只有 7 、8 千元。他當時說1 個月會分3 期匯錢給我,1 期是 10天,所以1 本簿子1 個月是2 萬1 千元到2 萬4 千元左 右,不是LINE上所寫的一個月3 萬元這麼多,這些都是LI NE的電話中跟我說的。這個弟弟現在聯絡不到人。我都叫 他「阿龐」,全名已經忘記,我的帳戶被通報變成警示帳 戶,我有去找這個「阿龐」,但找不到,電話也沒通等語 (本院卷第112 頁、第120 至122 頁)。 ⑸則依被告上開所為辯解,①其先陳稱:本案3 個帳戶資料 借給做直播直銷的「阿明」(住高雄),是一個弟弟介紹 認識的,「阿明」做網拍要省稅金,每個禮拜會給被告6 千元(未陳明係指1 個帳戶,或3 個帳戶),被告在高雄 楠梓的便利商店,將帳戶資料寄到新竹,因手機被偷,LI NE密碼忘記了,無法登入取得LINE對話紀錄等語。②嗣改 稱:對方是線上博彩作業組,工作性質是多國家會員投注 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會員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 大,帳戶不夠用,他們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匯 ,他們說是要節稅,對方講好1 期(應指1 個月3 個帳戶 )9 萬元)在106 年11月24日將存摺、提款卡寄出,密碼 是對方要我改為000000,3 個帳戶都一樣。收件人是楊滿 意,我寄到臺中市○○區○○○街00號,提出LINE對話紀 錄等語。③後再改稱:當初是我弟弟說要做網拍用的,還 有要節稅,我問弟弟如何節稅,弟弟叫這個人跟我對話。 一開始講網拍,LINE上面是節稅的部分,這是兩件事情, 6 千元是針對網拍的部分,寄送3 個帳戶都有用在網拍跟 線上博彩公司,都是認識的,都是我弟弟的朋友。LINE對



話是1 期10天1 萬元,1 個月3 萬元等語。④本院審理中 復改稱:弟弟介紹他的妹妹做網拍及線上博奕,說每本簿 子出入金額1 個月不超過150 萬元,就不會扣營業稅或娛 樂稅,營業稅也不會加重。很多簿子就可以節省很多稅, 1 個人最多3 本簿子。我跟這個小姐除了LINE有對話以外 ,她有用LINE打電話給我,他在LINE電話裡跟我講說1 本 簿子1 個月進出不超過150 萬元可以節省娛樂稅、營業稅 ,營業稅不會加重的部分。我在LINE的電話中問她這個簿 子要使用多久,他說第1 期的薪水匯到郵局帳戶後,隨即 把簿子寄還給我。1 個月以後我可以決定是否要繼續租給 他們。LINE的紀錄,是寫1 本帳戶期領1 萬元,月領3 萬 元,但對方說要扣手續費跟一些費用,1 本1 期只有7 、 8 千元。他當時說1 個月會分3 期匯錢給我,一期是10天 ,所以1 本簿子1 個月是2 萬1 千元到2 萬4 千元左右, 不是LINE上所寫的一個月3 萬元這麼多,這些都是LINE的 電話中跟我說的等語。足見被告關於其本案3 個帳戶資料 究竟是提供給「阿明」?「Pinnacle Sports 線上博彩公 司」?「弟弟」及Pinnacle Sports 線上博彩公司」?「 弟弟的妹妹」?使用,前後所述不一致。又其帳戶提供對 方用途是作為直播主直銷節稅使用?線上博彩公司會員輸 贏結算兌匯使用?網拍及線上博彩節省娛樂稅、營業稅使 用?亦互相矛盾。有關對方租用被告3 個帳戶之租金,是 1 個禮拜6 千元(未陳明係1 個帳戶或3 個帳戶)?1 個 帳戶1 期10天1 萬元,1 個月9 萬元?1 個帳戶1 期10天 7 、8 千元,1 個月6 萬3 千元至7 萬2 千元?所述亦相 互齟齬,莫衷一是。則被告所為辯解,是否確屬真實即有 莫大疑問,已難遽行採信。
⑹再就被告所提出上開LINE對話截圖內容觀之,亦無被告上 開辯解所提及:做直播直銷,做網拍要省稅金,每個禮拜 會給被告6 千元,做網拍及做博奕公司的人都認識的,弟 弟介紹他的妹妹做網拍及線上博奕,每本簿子出入金額1 個月不超過150 萬元,就不會扣營業稅或娛樂稅,營業稅 也不會加重,1 個人最多3 本簿子,1 個帳戶1 期10天1 萬元,扣除手續費及一些費用為7 、8 千元,租用帳戶1 個月1 期,薪水匯到郵局帳戶後,被告收到錢,隨即把簿 子寄還給被告,被告可以再決定是否要租給他們,如果被 告不繼續租給他們,可以去問周遭朋友有無人要租簿子給 他們等等之相關討論對話內容及情節。而被告於本院陳稱 :一開始也不相信,想說是不是詐騙,基於與弟弟認識一 段時間,對方有告知用簿子的原因,是說要節稅,一個人



最多3 本帳戶,不是來者不拒,他們有限制的才相信等語 (本院卷第120 頁),亦與上開LINE對話截圖內容記載「 租約金額如下(本數越多薪資越高)一本帳戶期領10000 ,月薪月領30000 ,兩本帳戶期領20000 ,月薪月領6000 0 ,三本帳戶期領30000 ,月薪月領90000 ,四本帳戶期 領40000 ,月薪月領120000,五本帳戶期領50000 月薪月 領150000,六本帳戶期領60000 ,月薪月領180000」等文 字內容不符。堪認被告所提出上開LINE對話截圖,尚無法 佐證被告所為上開辯解為可信。至於被告陳稱有關上開LI NE對話截圖以外,其與對方討論之應答及相關內容,對方 是以LINE打電話給被告,是在LI NE 電話中提到者云云( 本院卷第120 頁),對照被告所提出LINE對話截圖內,並 無以LINE撥打電話之圖示,所辯亦難信實。又被告於原審 自承開設冰淇淋店,每月營業額高達十餘萬元等語(原審 卷第286 頁),是被告並非無經營商業事業之經驗。其於 原審亦供稱:「(問:在你經營店期間可以借用別人私人 跟你店舖無關的帳戶來進行節稅嗎?)不行。」等語(原 審卷第287 頁)。故以自身過往經驗,被告亦當知悉並無 借用他人帳戶進行節稅之可能,豈可能相信出租提供其金 融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不會涉犯詐欺、洗錢等不法犯行 之用。
⑺況若被告確係依LINE對話截圖所示,將本案3 個帳戶資料 ,依指示寄交收件人「楊滿意」,供線上博彩公司作為會 員輸贏結算兌匯使用,且約定1 期10天3 萬元,1 個月9 萬元租金,則被告於106 年11月24日寄出本案3 個帳戶資 料,亦應詢問確認對方是否確實已收到被告所交寄之3 個 帳戶資料,10天後或1 個月後應收受對方所給付租金,如 未收到租金衡情即應立即聯絡詢問對方原由,乃被告所提 出LINE對話截圖,均無被告詢問確認對方是否已收到被告 所交寄之3 個帳戶資料、亦無被告未收到租金向對方質問 之對話紀錄,實不合常情。再者被告供承:我都沒有拿到 錢,我是去郵局要存款進去讓保險公司扣款,才發現不能 使用,變成警示帳戶,才知道這個事情等語(原審卷第28 4 頁)。足見被告寄交其本案3 個帳戶資料給對方後,縱 然沒有收到對方所承諾給付的租金,亦全然漠不關心,並 未報警處理,未向銀行通報停用帳戶,亦未責問對方,凡 此種種顯有悖常情及經驗法則。綜上,被告所提出上開辯 解均未能提出相當事證為憑,其所提出LINE對話截圖與其 所為辯解不合,復有諸多不合常情及經驗法則之處,所辯 自難憑採。被告所辯及所提出LINE對話截圖,既難以憑採



,堪信被告係於106 年11月25日前某日時,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本案3 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密碼等物,交付予身分不詳之人使用,應可認定。 ⑻至於辯護人提出以「楊滿意」為關鍵字搜尋全國地方法院 判決書所整理之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 436 號刑事判決書(原審卷第165 至177 頁、第191 至21 9 頁),其中有19個刑事判決論處該案被告幫助犯詐欺罪 ,1 個刑事判決論處該案被告犯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1 個刑事判決論處該案被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 情。惟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內所示「楊滿意」,係 身分不詳之人,無年籍資料可供核對查考,顯無法認定與 上開附表及刑事判決書內之「楊滿意」是否確均屬同一人 ,況被告所為辯解核與上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不符,無從 以該LINE對話截圖佐證其所辯為可信,上開附表及刑事判 決針對「楊滿意」所為判決資料,尚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
⒊另查,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 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 殊限制,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 ,當無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而金融存款帳戶,攸關 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專屬性甚高,衡諸常理,若非與 本人有密切關係者,不可能交付個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予他人,縱有交付個人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之特殊 情形,亦必會先行瞭解他人使用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之目的始行提供。況以電話通知中獎、個人資料外洩、刊 登虛偽販賣之商品或其他類似之不法詐騙份子,經常利用 他人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遂行犯行,類此案件在社 會上層出不窮,亦屢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再三披露 ,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遭不明人士利用為與財產有 關之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況被告 為成年人,案發時已42歲,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畢業後 曾從事軍職,退伍後曾開冰淇淋店,每月收入15、16萬元 ,現從事擺攤及太陽能代工,每月收入平均約8 、9 萬元 等情,業據被告陳明在卷(原審卷第285 至286 頁、本院 卷第200 頁),依其年齡、智識程度、工作經歷等,對於 上開一般生活常情,實難諉為不知。依被告所辯該名身分 不詳成年人(「阿明」、博彩公司、弟弟「阿龐」及其妹 妹等人),係以租借金融機構帳戶供網拍、節稅、投注會 員輸贏結算兌匯等目的使用,若係供合法用途使用,當可 以其自身名義申辦,無以高價徵求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



被告竟依對方指示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認識之陌生人 使用,顯然有容任其本案中小企銀、永豐銀行、第一銀行 等3 個帳戶被持以作為詐騙犯罪工具而在所不惜之主觀意 思,堪認被告有幫助該身分不詳之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甚明。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並無幫 助詐欺取財之故意,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此部 分犯意及犯行云云,應難憑採。
(四)關於洗錢部分:
⒈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 年6 月28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3 條第2 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 條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 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是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掩飾刑 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 罪。又參諸洗錢防制法第2 條修正之立法說明第1 點「洗 錢行為之處罰,其規範方式應包含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 化及整合等各階段。現行條文區分自己洗錢與他人洗錢罪 之規範模式,僅係洗錢態樣之種類,未能完整包含處置、 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爰參 酌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三項建議,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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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