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付與卷宗筆錄影本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94號
TNHM,108,聲,994,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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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蘇泰全



上列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83年度上訴字第521 號)
,聲請付與卷宗筆錄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83年度上訴字第521號案件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筆錄影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鈞院駁回上訴 而判決確定。現聲請人擬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聲請交付如 附表所示之筆錄及鑑定書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 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而同條第2 項則限定:無辯護 人之被告僅得於審判中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且 若筆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 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更得限制之。至 於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得否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為由,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則無明文。惟揆諸 實務就聲請再審或抗告案件,如有當事人委任律師請求抄閱 原卷及證物,向以現行法並無禁止明文,為便民及事實需要 乃從寬解釋准許(見司法院76年10月22日(76)院台廳二字 第06125 號函,台灣高等法院編印「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 注意事項」第131 點)。又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任何人在被告案件終結後,均得閱覽訴訟紀錄。但 對訴訟紀錄之保存或對法院及檢察廳之事務有妨礙者,不在 此限」之立法例,其准許被告於案件終結後仍得閱覽訴訟紀 錄。由是,無辯護人之被告為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訴訟需 要,宜類推適用上開規定,於無法定限制之情況下,准其預 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
三、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本院83年度上訴 字第521 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其具狀陳明為聲請再審或非 常上訴,請求抄錄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警詢、偵查及歷審 筆錄影本,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 抄錄附表編號11之海洛因鑑定書,惟本院經調閱相關卷宗後 ,經遍覽全卷並未發現有「由周豐村等人所查扣重約2.7 公



克之海洛因鑑定書」,則此部分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准許內容 │卷宗名稱 │
├──┼───────────────────┼───────────────────┤
│ 1 │蘇泰全歷次偵訊筆錄影本 │雲林地檢署82年度偵字第2910號偵查卷 │
├──┼───────────────────┼───────────────────┤
│ 2 │蘇美鳳歷次偵訊筆錄影本 │雲林地檢署82年度偵字第2910號偵查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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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吳許秀滿歷次偵訊筆錄影本 │雲林地檢署82年度偵字第2910號偵查卷 │
├──┼───────────────────┼───────────────────┤
│ 4 │朱秀鑾歷次偵訊筆錄影本 │雲林地檢署82年度偵字第2910號偵查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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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紀素霞歷次偵訊筆錄影本 │雲林地檢署82年度偵字第2910號偵查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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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周豐村歷次偵訊筆錄影本 │雲林地檢署82年度偵字第2910號偵查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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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謝圳益歷次偵訊筆錄影本 │雲林地檢署82年度偵字第2910號偵查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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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邱紹科歷次偵訊筆錄影本 │雲林地檢署82年度偵字第2910號偵查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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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黃清雄歷次偵訊筆錄影本 │雲林地檢署82年度偵字第2910號偵查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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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謝金振歷次歷次審理筆錄影本 │雲林地院82年度訴字第570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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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重約2.7 公克之海洛因鑑定書(由周豐村等│ │
│ │人所查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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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