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濬坤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濬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濬坤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08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 為110年3月3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建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