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112號
TNHM,108,聲,1112,201912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冠霖(原名賴冠宏、賴輝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
聲付字第4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冠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2 月6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5 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