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毒抗字,108年度,497號
TNHM,108,毒抗,497,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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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毒抗字第49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張永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8 年11月18日裁定(108 年度毒聲字第235 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因被告從事臨時工需扶養小孩,又是單 親,懇請給予被告照顧小孩機會。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8 年8 月10日晚間7 時許 ,在臺南市○○區○○○00號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聲請裁定送觀察 勒戒,於法並無不合,乃依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等旨。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者 ,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 不得逾2 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四、經查:
㈠抗告人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 事實,業據抗告人自白在卷,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 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各1 紙附卷可參,是抗告 人自白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與事實相符,抗告 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情,堪以認定。又抗告人未曾經法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從而 原審以抗告人有上揭施用毒品犯行,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 之觀察、勒戒處分,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 ,該處分之性質非為懲戒行為人,而係為消滅行為人再次施 用毒品之危險性,目的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之身癮及心癮 措施;觀察勒戒係導入一療程觀念,針對行為人將來之危險 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



可謂刑罰之補充制度,從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身所規定之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保安處分,雖兼具自由刑之性質, 卻有刑罰不可替代之教化治療作用,且觀察、勒戒既屬用以 矯治、預防行為人反社會性格,而具社會保安功能之保安處 分,當無因行為人之個人或家庭因素而免予執行之理。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觀察、勒戒處分係屬強行規定,被告 既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則被告究否適宜緩起訴,事屬檢察官 之職權範圍,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僅得依法裁定令入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以查其是否仍有施用毒品傾向,並據以斷 定幫助抗告人徹底戒毒之方法,法院尚無自由斟酌以其他方 式替代之權。從而,檢察官選擇聲請觀察勒戒,而不予抗告 人緩起訴,並無不當。至於抗告人所述之家庭狀況,亦不影 響本案原審裁定之妥當性,此部分抗告理由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 裁定應將抗告人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抗告意旨,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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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