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8年度,13號
TCHV,108,重上更二,13,2019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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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黃中島 
      黃金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上訴人  黃朝順 

追加被告  祭祀公業黃三元

法定代理人 黃朝順 
追加被告  黃勝吉 
      黃俊忠 
      黃俊福 
      黃貴美 
      黃明東 

      黃信耀 
      黃建彰 
      黃明鏞 
      黃俊吉 
      黃俊昌 
      黃證穎

上列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追加被告  黃顏梅玉黃明芳承受訴訟人)

      黃珮瑜黃明芳承受訴訟人)

      黃世松黃明芳承受訴訟人)

      黃世和黃明芳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顏梅玉黃珮瑜黃世和黃世松為追加被告黃明芳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 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定 。
二、查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3號判決, 於同年月11日送達追加被告黃明芳後,黃明芳於同年月18日 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黃顏梅玉黃珮瑜黃世和黃世松 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且尚查無相關拋棄繼承之公告,有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結果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因被上訴人已提起第三 審上訴,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定命黃顏梅玉黃珮瑜、黃 世和、黃世松黃明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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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