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120號
TCHV,108,重上,120,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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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林美芬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彥谷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培安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
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
上訴,本院於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訴外人許○○即上訴人之子於民國106年11 月3日與伊簽立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 向伊借款 新臺幣(下同)1,650萬元, 並已全數交許○○確認親收無 誤,約定借款期限自106年11月3日起至107年11月2日止,及 許○○提供上訴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房屋及土地(下稱系爭房 地)辦理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擔保1,400萬元於伊, 同時辦 理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為伊。同日伊與上訴人另訂立預定買 賣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於許○○前開借款無法 履行清償時,上訴人同意伊得不經書面催告,將系爭房地以 買賣方式登記至預定買方(即被上訴人)指定名下,原本借 款1,400萬元轉做買賣價金。 嗣許○○交付以上訴人經營之 偉順鍛造模具有限公司(下稱偉順公司)作為發票人之支票 3紙(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票號AF0000000、 面額600萬元;付款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太平分行、票號AY0 000000、面額600萬元; 付款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票號AY0000000、發票日106年9月30日), 並經許○○於 上開2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太平分行之支票背書, 作為借款 清償,詎經提示均遭退票(退票日均為106年11月8日),伊 本欲依系爭契約書,以系爭房地辦理第三順位抵押權登記, 經上訴人提起書面異議,而遭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駁回, 可見許○○與上訴人均不願履行其義務。許○○所欠債務迄 今仍未清償,伊依系爭協議書約定請求上訴人將系爭房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伊。上訴人辯稱其係受伊恐嚇、脅迫,始會 簽下系爭協議書,然事發過程業經刑事判決認定伊並無妨害 自由之行為,上訴人所辯乃為規避債務等情。爰依兩造所簽



立之系爭協議書約定,請求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屋及土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前經訴外人簡○○居間陸續放款予伊 兒子許○○, 至106年10月31日被上訴人認許○○積欠本利 已達2,400萬元,又避不見面,遂邀簡○○、曾○○共3人前 往伊住處追討債務, 被上訴人進門後並未提出許○○於106 年10月14日所開立之本票, 亦未提示由偉順公司所開之3紙 支票為證據,然被上訴人為使許○○償還借款,乃向伊告稱 :「如果不配合辦理抵押,就會做絕點,會另外找人處理, 把許○○押走」等語,伊為社會背景單純之家庭主婦,伊與 其夫許○○為近60歲之人,在未明詳情下, 突然遭逢3名青 壯男子進入住處,並指稱其子積欠債務,命伊及許○○代子 還債,伊因此受有恐嚇而心生畏怖,加上為母者基於護子之 情,恐許○○之生命有不測之危,而未於第一時間報警協助 ,伊迫於被上訴人之脅迫,方於106年11月3日前往被上訴人 指定之代書事務所簽立系爭協議書,是系爭協議書係伊擔憂 許○○人身安危,於受恐嚇、脅迫之情形下所為之意思表示 ,而非基於伊之自由意志所為。刑事判決雖認被上訴人之行 為未達犯罪成立之嚴格證明門檻,而作出無罪判決,但並不 等於被上訴人確定不曾有恐嚇、脅迫行為,否則檢察官不致 於起訴被上訴人,且被上訴人在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許○ ○有積欠被上訴人金錢情形下,與上訴人及許○○達成將系 爭房地設定抵押予被上訴人之合意,以抵償許○○積欠之款 項,若謂被上訴人沒有對伊及許○○為恐嚇、脅迫行為,實 與一般經驗法則有違。 被上訴人於106年10月31日為恐嚇、 脅迫行為後,接續於106年11月1日有到偉順公司、合偉公司 再度脅迫伊及許○○,因被上訴人上開之恐嚇、脅迫行為致 使伊及許○○心生畏懼,不敢報警,並答應被上訴人前往代 書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 伊爰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 以民事答辯狀撤銷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系爭協議書之效 力經撤銷後,應溯及既往無效,被上訴人自不得向伊請求履 行契約。又兩造於106年11月3日對話之真意,被上訴人所應 答代書之不要直接過戶,係如許○○未按期還款,期限屆至 被上訴人並無意直接履行協議,而是先以協商為前置解決債 務之方式,則系爭協議書應屬債權之擔保,而以所有權移轉 方式為清償已屬備位性質,使協商性質屬於被上訴人在書面 之外所承諾之行使系爭協議書權利的停止條件,且已為在場 之伊所為默示意思表示而合致。而自107年11月2日迄今,被 上訴人未曾與伊或許○○就借款清償方式為協商,則停止條



件未成就,被上訴人請求伊移轉系爭房地之權利尚未發生云 云,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許○○向其借款1,650萬元,其與許○○則於1 06年11月3日簽訂系爭契約書, 兩造並於同日簽定系爭協議 書,約定於許○○無法清償借款時,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伊, 且上訴人所簽發偉順公司支票3張,面 額各為60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經提示均未兌現, 而 許○○所借1,650萬元款項迄今仍未清償。 上訴人復提供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並在預告登記同意書上面簽名蓋章等情, 有系爭契約書、系爭協議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臺中市 中興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預告登記同意書 、印鑑證明(不限定用途、申請日期106年11月3日)、身分 證影本等為證(見原審卷第7至30頁), 復為上訴人所不爭 執(見原審卷第102頁背面), 堪信被上訴人之上開主張為 真實。
(二)被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地移 轉登記予伊,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因是受被上訴人 脅迫而簽立系爭協議書,已以民事答辯狀之送達作為撤銷系 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云云。
(三)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 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因被脅迫而為 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 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當事人主 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 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度上字第2012 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辯稱其係受被上訴人之脅迫而簽 立系爭協議書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上訴人自應就其主張 遭被上訴人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上訴人固以被上訴 人已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 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88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為證。然查: 1.許○○經簡○○居間,陸續以每月2.8%至3%不等之利率,向 被上訴人借款, 許○○因而於106年10月14日(發票日), 簽發本票號碼WG0000000號、金額1,650萬元之本票交被上訴 人收執乙節,業據證人即許○○之父許○○於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7年度易字第467號妨害自由刑事案 件審理時證稱:許○○有跟伊說確實有欠被上訴人錢,說欠



1,650萬元,如同許○○簽發的本票金額, 但不知道許○○ 向被上訴人借款的目的等語(見臺中地院107年度易字第467 號卷一第116頁反面至第117頁,下稱刑事一審卷);證人即 上訴人於刑事一審審理時亦證稱:當天晚上被上訴人離開家 後,伊有詢問許○○有無向被上訴人借錢, 許○○說有借1 千多萬元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95頁背面); 而許○○ 於106年11月3日在代書事務所經代書林○○詢問時,當場稱 已收到借款,林○○要求許○○在系爭契約書上簽名,許○ ○並親自簽名等節,亦經刑事一審勘驗代書事務所之監視錄 影畫面明確(見刑事一審卷二第22頁),並有系爭契約書可 資佐證。 又106年10月31日晚間10時許,被上訴人認許○○ 積欠之本利已達2,400萬元, 且許○○又避不見面,被上訴 人遂邀簡○○等人一同前往上訴人、許○○、許○○住處追 討債務,適許○○於前1日即106年10月30日在澳門賭博輸錢 ,護照遭賭場扣住, 因上訴人及許○○匯款400萬元至澳門 賭場,許○○始得返回臺灣乙事,亦經證人許○○於刑事一 審審理時結證稱:伊知道許○○在10月底有去澳門,伊匯了 400萬元到澳門把許○○的護照贖回來等語 (見刑事一審卷 一第118頁背面至第119頁)、證人即上訴人於刑事一審審理 時復結證稱: 伊於106年10月30日打電話問許○○怎麼不來 公司工作,許○○說護照在澳門被扣住無法回來,伊才知道 許○○賭輸錢, 伊臨時向親戚借400萬元匯到澳門,許○○ 在106年10月31日晚上近11時回來等語明確 (見刑事一審卷 一第191頁反面至第192頁),並有許○○之入出境資料在卷 足憑(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56頁)。 上開協商(即31日)結 束後許○○與被上訴人、簡○○一同出門吃宵夜之事實,亦 據證人簡○○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稱:當日伊於許○○回家 後才進入上訴人住處,被上訴人跟伊說他們討論要把房子拿 去設定,看一個月還多少錢,現場沒有不愉快的氣氛,結束 後伊開車載被上訴人與許○○到上訴人住處外面吃消夜等語 (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23頁背面、第126頁背面)。 2.翌日即106年11月1日下午3時52分許, 許○○以LINE傳送被 上訴人「感謝你幫忙,這份情畢生難忘」「我會振作給我家 人看的」; 同年11月2日被上訴人以LINE傳送許○○「請媽 媽明天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兩份印鑑證明」「明天準備身分證 、權狀、印鑑章」;許○○回傳「我知道了」;被上訴人再 傳「等等請媽媽拍身分證正反面,還有權狀給我」「代書先 做資料」;許○○先傳送「嗯」,又傳送「我媽說她晚上拍 給你,他人在外面奔波我事情」;許○○當日並傳送「講實 在的,給我時間,我靠公司需要3到5年,你如此幫忙,等我



翻身有需要我的我義不容辭,這次真的死得很徹底,我真的 最後一次機會一定要做好」等語,有該對話紀錄附卷為憑( 見刑事一審卷一第88頁背面至第89頁)。
3.106年11月3日,上訴人與許○○、許○○一同攜帶其名下不 動產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前往被上訴人所指定之林○ ○代書事務所,當日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就系爭房地簽下預 定買賣協議書;另由被上訴人與許○○簽下內容為借款期限 自106年11月3日至107年11月2日止,且以系爭房地供擔保之 借款契約書,當日被上訴人並取走所有權狀以供擔保等情, 業據證人即承辦代書林○○於刑事一審審理時結證稱:本案 借款契約書、預定買賣協議書係伊擬的,本案之前伊不認識 被上訴人,106年11月3日當天被上訴人、許○○、上訴人及 許○○前往伊的事務所辦理上開文件,當天雙方的氣氛很融 洽,在擬契約之前,伊有與被上訴人溝通過,雙方到場後, 伊有跟雙方確認,原始的狀況應該是借貸,如果說債務人期 限內沒有清償,雙方同意用價款1,400萬元做買賣, 把借款 轉為買賣價金,上訴人也有依協議將權狀正本及印鑑證明交 給伊保管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30頁背面、第131頁背面 至第132頁、第134頁背面至第135頁背面), 並經刑事一審 勘驗被上訴人、上訴人、許○○、許○○於106年11月3日在 林○○代書事務所簽訂契約之監視器畫面,當日上訴人、許 ○○、許○○自行抵達該代書事務所,林○○向渠等說明解 釋約5分鐘後, 被上訴人始抵達,被上訴人抵達時,林○○ 尚詢問上訴人是否為此人,又渠等在該事務所辦理預定買賣 契約、借款契約之期間約1小時, 林○○向雙方確認契約條 件與內容,上訴人並將攜帶之印鑑證明、身分證等文件交付 林○○,期間上訴人亦有詢問被上訴人如何填寫資料,被上 訴人、許○○、許○○與上訴人間,於等候林○○處理證件 、文件之空檔,均有閒聊談天,被上訴人與許○○亦一同在 代書事務所外面抽菸等節,亦經刑事一審勘驗上開監視器畫 面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為憑(見刑事一審卷二第 20頁至第23頁)。綜觀上述兩造及許○○、許○○之接觸、 協商及簽約過程,並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 有如上訴人所抗辯之恐嚇、脅迫行為存在,再衡酌以上訴人 本即為從商之人(即有開設偉順公司),而許○○、許○○ 亦均非屬無社會經驗及生活歷練之人,則上訴人、許○○、 許○○等人於上開接觸、協商及簽約過程中,自由意識若有 遭到強暴、脅迫,當不可能完全無所感受,從而上訴人辯稱 渠3人於上述接觸、協商及簽約過程中, 渠等之自由意識有 遭到強暴、脅迫云云,尚非無疑。




4.另就上訴人嗣後表示不履行上開約定,並與被上訴人解除對 林○○之委任關係一節,證人林○○於刑事一審審理時則結 證稱:106年11月3日後,上訴人這邊對契約的內容後悔了, 原本在擬定契約時是很平和的,但後來伊發現上訴人有爭執 ,伊當下就解除委任關係,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解除對伊 的委任,伊就沒有再參與這件事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3 0背面至131頁), 並有協議書1紙附卷為憑(見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60070316號刑案偵查卷 宗第22頁)。再參諸:①證人林○○庭呈之行動電話訊息紀 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立上開預定買賣協議書後, 於106 年11月5日夜間11時許, 上訴人傳送簡訊向林○○稱「林○ ○代書,從現在起我不再委託你對我台中市○○區○○○○ 路00巷0號的房地辦理設定抵押及預告登記, 明天以及之後 都不同意設定抵押及預告登記給陳培安」、 隔日即106年11 月6日上午7時38分再傳LINE訊息與林○○稱「林代書我要拿 回要設定那些資料,我不想背設定」等語,業據刑事一審勘 驗證人林○○之行動電話LINE對話訊息,並有翻拍照片為憑 (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45頁)。 ②上訴人於106年11月3日簽 約後2日, 始向林○○稱其不同意簽訂預定買賣契約、設定 抵押等事,然上訴人並未陳述有何遭被上訴人恐嚇而撤銷意 思表示之情,而僅單方告知其拒絕將不動產設定抵押及預告 登記予被上訴人。證人即上訴人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稱:11 月5日伊與侄子講電話, 伊姪子跟伊說「阿姨,妳這是被人 恐嚇了耶!你還不趕快去報警?」、「阿姨,妳房子要沒了 ,妳還敢說再跟他配合,要配合什麼?」,伊當天晚上就去 報警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204頁)。 顯見上訴人係因其 親戚提醒設定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抵押登記,可能失去其不 動產所有權,始反悔與被上訴人簽訂之系爭協議書,而認其 遭被上訴人恐嚇,然上訴人之親戚(指姪子)並未在場親自見 聞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許○○協商債務之情形,衡情豈知被 上訴人有何以恐嚇方式脅迫上訴人,益徵上訴人應係事後反 悔與被上訴人簽訂之系爭協議書及抵押設定協議,始為不利 於被上訴人之指訴甚明。
5.綜合上開事證:許○○返家參與協商結束後,仍與被上訴人 、簡○○一同出門吃宵夜。如被上訴人當日確有恫稱要將許 ○○押走,且許○○甫因在澳門賭博, 匯款400萬元始脫險 歸來,上訴人及許○○身為許○○之雙親,竟未阻止許○○ 與被上訴人一同外出,則被上訴人是否確有前揭恐嚇、脅迫 等行為,即存有合理懷疑。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協 議前,已詢問許○○與被上訴人間之債務情形,上訴人復自



行申請印鑑證明、攜帶不動產權狀、身分證件前往代書事務 所,且簽約過程平和,與被上訴人之互動正常,佐以被上訴 人無論與上訴人、許○○協商許○○之債務,以及簽訂系爭 協議書時, 均單獨與許○○、上訴人、許○○等3人協商, 兼衡被上訴人與許○○所簽訂之借款契約書,該借款期限自 106年11月3日起至107年11月2日止,被上訴人係同意許○○ 以1年之期間籌款返還, 而非要求立刻還款,許○○當時亦 向被上訴人表達感謝之意,本件既查無足以證明上訴人及許 ○○、許○○不利被上訴人之陳述,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 補強證據,自難僅以上訴人及許○○、許○○之指訴及證述 ,遽為不利於被上訴人之事實認定,上訴人抗辯其遭被上訴 人恐嚇、脅迫,並無證據證明,難認屬實。
(四)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出妨害自由告訴,雖經臺中地檢檢察官 提起公訴,然被上訴人業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67號 刑事判決判決無罪,檢察官雖不服而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 108年度上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有各該刑事 判決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113頁至第121頁),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閱無訛。益足證上訴人抗辯係被恐 嚇、脅迫而簽立系爭協議書云云,要非可採。此外,上訴人 復未能就有利於己之抗辯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上訴人 辯稱其係受強暴、脅迫簽立系爭協議書,顯屬無據,不足採 信。 是以上訴人抗辯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系爭 協議書之意思表示,即屬無據。
(五)查系爭協議書內記載:立協議書人預定買方陳培安、預定賣 方林○○茲就不動產預定交易協議如下:「…今經雙方同 意以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整做為出售總價款。雙方同意, 預定賣方於許○○前訂之借貸契約無法履行借款清償時,同 意將上述不動產以買賣方式登記至預定買方指定名下,原本 借款之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整轉做買賣價金。…」,而許○ ○所借款項迄今仍未清償,則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故被上訴 人依約請求上訴人將系爭房地以買賣方式移轉至被上訴人名 下,即屬有據。
(六)上訴人另抗辯系爭協議書附有停止條件,被上訴人未曾與伊 或許○○就清償方式為協商,被上訴人請求移轉之權利尚未 發生云云,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除未舉證證明外, 其空言所陳,當無可採。況系爭協議書第4條及第5條已分別 載明:「預定賣方同意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及印 鑑證明交由林○○地政士保管,以利後續履約使用。若因 許○○借款已屆清償未清償,預定買方得不經書面催告,委 由林○○地政士逕行辦理過戶,預定賣方絕無異議。」,上



訴人既已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等交由林○ ○地政士保管,並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在預告登記同 意書上面簽章,以利後續履約使用,足見上訴人辯稱兩造約 定須先以協商解決債務,並非直接履行協議之所有權移轉, 與事實不符,亦無足採。上訴人所引106年11月3日兩造與代 書對話內容,既未顯示於最終之系爭協議書上,則尚無法證 明兩造間最終有約定須先以協商解決債務。
(七)至證人許○○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到庭結證稱:「(張藝騰 律師問: 106年10月31日晚上10時陳培安有無到你住所臺中 市○○區○○○○路00巷0號?)有。」 「(張藝騰律師問 :陳培安是自己到或是與其他人一起到?)他與另外二人一 起到,總共有三人,另一個是簡○○,另一個我不認識。」 「(張藝騰律師問:到你家之後,陳培安有無對你陳述哪些 內容?)他進來說我兒子欠他錢,欠二千多萬元,我不知道 ,他進來叫我說房子要給他設定。」「(張藝騰律師問:為 何陳培安在106年10月31日到上開住處找你,你一直到11月3 日才報警?)我與我太太心生恐懼,因為當時我太太也在場 ,他跟我講說如果不配合就叫人家來處理。」「(張藝騰律 師問: 為何到11月3日才報警,11月1日、11月2日為何沒有 報警?)陳培安他本人每天都在恐嚇我說,叫我要配合他。 」「(張藝騰律師問:11月1日、2日陳培安也有恐嚇的行為 ?)他到我家說我不配合的話,沒有關係,他說會叫人來處 理,就沒有這麼單純。」「(張藝騰律師問:去你家之外, 還有去哪裡?)去東平路的工廠,還有偉順公司、合偉公司 。」「(張藝騰律師問:去找你?還是去找其他人?)去找 我們夫妻。」「(張藝騰律師問:找你們說了什麼?)說要 房子設定,說如果不要給他設定,他意思就是不會這麼單純 ,要去林○○代書那裡,我想要找朋友一起去,他都說不可 以,說我不可以找人一起去,他說最好不要找人去,要我們 夫妻一起去就好了。」「(張藝騰律師問:既然會害怕,為 何之後你與你太太還是配合到代書事務所去辦理房屋的設定 ?)本來我們不願意,房子是我們辛辛苦苦賺來的,欠錢的 不是我本人,也不是我太太,是我兒子,他說兒子欠錢父親 就要幫忙還,那幾天我與我太太就很害怕。」「(張藝騰律 師問:所以就配合辦理設定?)對。」等語;又證人許○○ 亦於本院準備程序到庭結證稱: 「(張藝騰律師問:106年 10月31日晚間10時 陳培安到臺中市○○區○○○○路00巷0 號時你有無在場?)有。」「(張藝騰律師問:當時你在客 廳時有那些人在場?)我、陳培安、我父母及我姐姐。」「 (張藝騰律師問:當時你有無聽到陳培安陳述的內容?陳述



什麼話?)有。他說債務再不處理的話,他自然有辦法請人 來幫忙處理之類的,他說馬上就可以找人拖走我爸爸的車子 之類的,公司的部分明天也會找人一併處理,他現在來到現 場就是看要怎樣把債務糾紛處理完善,需要雙方達成共識, 不要讓他私下找人來處理。公司是指我父親偉順鍛造模具有 限公司的部分。」「(張藝騰律師問:當天有無達成共識? )沒有。」「(張藝騰律師問:當天陳培安離開時,你有無 與陳培安等人去吃消夜?)有,他帶我出去要好好與我溝通 ,看要如何去說服家人出面處理這些債務,我的護照也被他 拿走,因為當天我才回國。」「(張藝騰律師問:之後,你 有無去說服你的家人?在那個時間點?在哪裡?)我吃完消 夜回家後,就是翌日1點, 我就一直懇求我的母親看可不可 以幫忙我協助處理這些債務糾紛。」「(張藝騰律師問:你 如何對你母親說?)我對我母親說,如果不處理的話,我怕 我的安全會有危險,看可不可以幫忙我最後一次,因為陳培 安的背景我多多少少都有認識,因為我認識他一年多,他接 觸、認識的人比較複雜。」「(張藝騰律師問:後來為何你 與你父親、母親會一同到代書事務所去做房屋設定?)因為 後來母親有被我說服,之後有承諾看要去代書事務所協助看 怎麼去談這個設定的方面,後來到代書事務所談的時候,與 一開始想像的不一樣,所以就沒有達成共識。因為設定的時 間只寬限一年而已,如果一年沒有達成,他說要一年一年的 寫,我怕到時候會有房子直接過戶的現象,時間太短。」「 (張藝騰律師問:依照你的了解,除了10月31日以外,陳培 安是否在10月31日之後還有去找你或是你的家人?)有,隔 天之後都有陸續都有來。」「(張藝騰律師問:去哪裡?有 無說什麼話?)有到公司,也有到太平的住家。找我及我父 母。」「(張藝騰律師問:也有找你?)有,也有影響到公 司,他也有帶人來,公司的員工多多少少都有受到影響,當 時我也有在場,當時每次他到的時候我都有在場,他有來公 司拍照。」「(張藝騰律師問:拍照要做什麼?)他說要給 他的上面看。」「(張藝騰律師問:他有沒有講什麼?)他 說希望機台、房子都要給他設定,如不按照他的意思走的話 ,也不用跟我說太多,直接請人家處理就好,當時他說的時 候我並沒有答應,因為我要去說服我的家人,畢竟是我家人 的資產,不是我的資產。」「(張藝騰律師問:你的父母最 後為什麼會同意去做設定?)因為後來還有帶人去太平的住 家,導致更擔心我的安危,怕我會出什麼意外。」「(林漢 青律師問:有無向你父母坦承你有欠陳培安錢?)我到回國 那天我有坦承我欠陳培安債務,我對我父母說欠陳培安錢,



但沒有說正確的數字,我只有說欠一千多萬,因為我個人確 實有向陳培安借錢。」等詞(見本院卷第130至138頁)。惟 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出妨害自由告訴,雖經臺中地檢檢 察官提起公訴,然被上訴人業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 67號刑事判決判決無罪,檢察官雖不服而提起上訴,復經本 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已如上 述,而證人許○○上開所證,業已於上開刑事案件中經法院 詳為調查認定,是以證人許○○於本院所為上開證言,尚無 從逕採為對上訴人有利之認定。另由證人許○○上開所證亦 可得知於106年10月31日晚間至翌日凌晨, 雙方協調並沒有 達成共識,而係許○○於106年11月1日1時許回家後, 一直 懇求上訴人幫忙協助處理這些債務糾紛,上訴人有被說服, 之後有承諾看要去代書事務所協助看怎麼去談這個設定的方 面,後來到代書事務所談仍沒有達成共識。再參酌以證人許 ○○於本院亦結證稱:『(受命法官問:剛才上訴人訴訟代 理人張藝騰律師問你「你的父母最後為什麼會同意去做設定 ?」你回答「因為後來還有帶人去太平的住家,導致更擔心 我的安危,怕我出什麼意外。」這個階段陳培安與他的那些 朋友是否有在場?)我與我父母討論的時候,陳培安他們並 沒有在場,但這個時候我父母並還沒有同意,是後來陳培安 他們又去工廠,我父母顧慮我的安危才同意的。』等語,綜 觀證人許○○上開所證諸節,顯見上訴人簽立系爭協議書, 實係因許○○懇求上訴人幫忙協助處理債務糾紛,且上訴人 愛子心切主觀上因擔心許○○之安全所致,亦查無積極證據 足以證明上訴人簽立系爭協議書之時,係因被上訴人對之施 以強暴、脅迫之言詞或行為,方致使上訴人簽立系爭協議書 。核以證人許○○之證詞,同亦無從逕採為對上訴人有利之 認定。又上訴人請求將被上訴人送交測謊鑑定部分,除被上 訴人認無必要外(見本院卷第102頁), 本院認依上開證人 之證詞及全案卷證既已足為認定,自無再送測謊鑑定之必要 ,爰併予指明。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依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協議書約定, 請求上訴人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上訴人辯稱其係受強暴、脅迫始簽立系爭協 議書,已撤銷意思表示云云,即無足採,均已如上述,從而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許旭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附 表:
一、土地部分: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所有權應有部│
│ ├───┬────┬───────┬──────┼───────┤分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1 │臺中市│○○區 │ ○○段 │ 00-0 │ 6.75 │24分之1 │
├─┼───┼────┼───────┼──────┼───────┼──────┤
│2 │臺中市│○○區 │ ○○段 │ 00-0 │ 160.85 │全部 │
├─┼───┴────┴───────┴──────┴───────┴──────┤
│ │備考 │
└─┴──────────────────────────────────────┘
二、建物部分:
┌─┬──┬───────┬───┬─────────────────┬─────┐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應有│
│ │建號│基 地 坐 落│層次及├─────────┬───────┤部分 │
│ │ │--------------│主要建│層 次及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 │ │
│號│ │建 物 門 牌│材 │ │及面積 │ │
├─┼──┼───────┼───┼─────────┼───────┼─────┤
│1 │北屯│臺中市○○區○│鋼筋混│總面積:172.77 │陽台:22.34 │全部 │
│ │區倡│○段00-0地號 │凝土造│一層面積:57.94 │雨遮:1.94 │ │
│ │和段│------------- │,層次│二層面積:60.14 │ │ │
│ │129 │臺中市○○區○│3層 │三層面積:45.59 │ │ │




│ │建號│○○○路00巷0 │ │屋頂突出物:9.10 │ │ │
│ │ │號 │ │ │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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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順鍛造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