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訴易字,108年度,82號
TCHV,108,訴易,82,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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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易字第82號                                        
原   告 劉蕙萱 
訴訟代理人 鄒鳳儀 
原   告 姜梓嬿 

      董玲莉 
被   告 朱育絢 

      彭湘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乙○○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
二、經查,被告乙○○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有全戶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243 號卷第 29頁)。而原告於108 年9 月24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時,乙○○為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 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而無訴訟能力;又因其父甲○○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8 年3 月29日死亡,故應由乙○○之母即被告丙○○代其為訴訟行 為。茲乙○○已經成年,取得訴訟能力,乙○○之法定代理 人丙○○之代理權已消滅,故依前揭規定,應命乙○○本人 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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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