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易字第74號
原 告 游進富
被 告 詹智成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89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於被告被訴詐欺等之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 訟,其原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5萬8, 8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8年6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嗣於 本院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時當庭陳明變更其聲明,求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26萬8,8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後之108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下稱26萬8,865元本息),核屬減縮其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 ,自為法之所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06年11月中旬某日,經綽號「阿翔」之成年男子 介紹,加入而參與由訴外人林○○等成年男子所組成3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詐欺車手集團組織(下稱系爭詐欺集團),擔任該集團 內暱稱「1號」之負責提領詐騙所得被害人款項之車手工 作,並接受該集團內暱稱「2號」負責收放金融卡、監看 車手提領款項、向車手收取所提領款項者之指揮。乃被告 與林○○等系爭詐欺集團成員,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故 意,由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12月31日14時37分許,佯
裝網路瘋狂賣客客服人員致電原告,詐稱:因作業疏失, 導致連續重複刷卡扣款,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 時間,依指示操作匯款如該表「匯款金額」欄所示各項金 額至該表所載帳戶內,匯款金額共計26萬8,865元。該詐 欺集團成員確認原告付款後,即由林○○將如附表所示帳 戶之提款卡交由暱稱「2號」之集團成員轉交給被告,並 監督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分別提領如附表「提領 金額」欄所示各該款項,被告領款後再經由暱稱「2號」 之集團成員轉交予林○○,並可因此獲得提領金額1.5% 之報酬。
(二)被告所為上開不法行為,業經刑事法院判處詐欺罪刑,則 被告依法自應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賠償原告所受損害26萬8,865元。原告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於被告被訴詐欺等之刑事訴訟程 序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上開損害。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萬8,865元本息之判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受被告詐騙,因而誤匯款如附表所示各該匯款 金額合計26萬8,865元,致受有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自 己帳戶6個月內交易明細資料為證(見108年度附民字第89 號民事卷第39頁);參以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亦承認確 有本件詐欺取財之事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 字第2782號刑事卷第38頁),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卷查 閱無誤,有該刑事案卷影本附卷可稽,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與系爭詐欺集團 成員共同故意不法詐取原告錢財,致原告受有前述損害, 則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6萬8, 865元本息,於法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不法向其 詐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致其受損害一情,既可採信。從而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萬8,865元 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然因本判決判命 給付部分,並未逾150萬元,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 ,故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瑞 蘭
法 官 呂 麗 玉
法 官 吳 美 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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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匯入之人頭│提 領 時 間 │提領金額│提領地點│犯罪所得│
│ │ │(新臺幣)│帳戶 │ │(新臺幣)│ │(小數點 │
│ │ │ │ │ │ │ │以下均無│
│ │ │ │ │ │ │ │條件捨去│
├──┼──────┼─────┼─────┼──────┼────┼────┼────┤
│ 1 │ │ │ │ │ │ │ │
│ │107年1月1日 │2萬9,985元│玉山銀行帳│107年1月1日 │2萬元( │ │4,024元 │
│ │17時56分 │ │號000-0000│17時58分 │手續費5 │ │(被告提│
│ │ │ │00000000號│ │元) │ │領總金額│
│ │ │ │帳戶,戶名├──────┼────┤ │26萬 │
│ │ │ │:胡○○ │107年1月1日 │1萬元( │ │8,300 元│
│ │ │ │ │17時59分 │手續費5 │ │之1.5% │
│ │ │ │ │ │元) │ │) │
├──┼──────┼─────┤ ├──────┼────┤ │ │
│ 2 │107年1月1日 │2萬9,985元│ │107年1月1日 │2萬元( │ │ │
│ │18時16分 │ │ │18時18分 │手續費5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107年1月1日 │1萬元( │ │ │
│ │ │ │ │18時19分 │手續費5 │ │ │
│ │ │ │ │ │元) │ │ │
├──┼──────┼─────┤ ├──────┼────┤ │ │
│ 3 │107年1月1日 │2萬8,985元│ │107年1月1日 │2萬元( │ │ │
│ │18時28分 │ │ │18時30分 │手續費5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107年1月1日 │9,000元 │ │ │
│ │ │ │ │18時31分 │(手續費│ │ │
│ │ │ │ │ │5元) │ │ │
├──┼──────┼─────┼─────┼──────┼────┤ │ │
│ 4 │107年1月1日 │2萬9,985元│華南銀行帳│107年1月1日 │2萬元( │ │ │
│ │17時59分 │ │號000-0000│18時01分 │手續費5 │ │ │
│ │ │ │00000000號│ │元) │ │ │
│ │ │ │帳戶,戶名├──────┼────┤ │ │
│ │ │ │:胡○○ │107年1月1日 │9,000元 │ │ │
│ │ │ │ │18時05分 │(手續費│ │ │
│ │ │ │ │ │5元) │ │ │
├──┼──────┼─────┤ ├──────┼────┤ │ │
│ 5 │107年1月1日 │2萬9,985元│ │107年1月1日 │2萬元( │ │ │
│ │18時19分 │ │ │18時22分 │手續費5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107年1月1日 │1萬元( │ │ │
│ │ │ │ │18時23分 │手續費5 │ │ │
│ │ │ │ │ │元) │ │ │
├──┼──────┼─────┼─────┼──────┼────┼────┤ │
│ 6 │107年1月2日 │2萬9,985元│兆豐銀行帳│107年1月2日 │2萬元 │臺中市太│ │
│ │0時17分 │ │號000-0000│0時19分 │ │平區光興│ │
│ │ │ │0000000號 ├──────┼────┤路517、5│ │
│ │ │ │帳戶,戶名│107年1月2日 │1萬300元│19號(中│ │
│ │ │ │:許○○ │0時20分 │ │華郵政公│ │
│ │ │ │ │ │ │司太平竹│ │
│ │ │ │ │ │ │仔坑郵局│ │
│ │ │ │ │ │ │) │ │
├──┼──────┼─────┤ ├──────┼────┼────┤ │
│ 7 │107年1月2日 │2萬9,985元│ │107年1月2日 │2萬元 │臺中市太│ │
│ │0時41分 │ │ │1時09分 │ │平區興隆│ │
│ │ │ │ │ │ │路1段91 │ │
│ │ │ │ │ │ │號(太平│ │
├──┼──────┼─────┤ │ │ │區農會太│ │
│ 8 │107年1月2日 │2萬9,985元│ │ │ │平光隆分│ │
│ │0時50分 │ │ │ │ │部) │ │
│ │ │ │ ├──────┼────┼────┤ │
│ │ │ │ │107年1月2日 │2萬元 │臺中市太│ │
│ │ │ │ │1時29分 │ │平區長億│ │
│ │ │ │ ├──────┼────┤一街53、│ │
│ │ │ │ │107年1月2日 │2萬元 │55號(中│ │
│ │ │ │ │1時30分 │ │華郵政公│ │
│ │ │ │ │ │ │司太平長│ │
│ │ │ │ │ │ │億郵局)│ │
├──┼──────┼─────┼─────┼──────┼────┼────┤ │
│ 9 │107年1月3日 │2萬9,985元│中華郵政台│107年1月3日 │2萬元( │臺中市太│ │
│ │0時23分 │ │中路郵局70│0時28分 │手續費5 │平區太平│ │
│ │ │ │0-0000000 │ │元) │路483號 │ │
│ │ │ │0000000號 ├──────┼────┤(太平區│ │
│ │ │ │帳戶,戶名│107年1月3日 │1萬元( │農會太平│ │
│ │ │ │:邱○○ │0時30分 │手續費5 │本會)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合計匯款金額 │26萬8,8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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