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5號
再審聲請人 黃戴寶
兼訴訟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理權限不
存在事件,對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號裁定
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