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阮語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南亞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96號),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上字5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8年12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之當事人,因需要保留資料,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 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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