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644號
TCHV,108,上易,644,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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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羅依林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1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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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