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甲男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乙女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丙男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上訴人 A女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B女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男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10月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000元(552
,000+372,200+191,800=1,11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
2元,扣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2,09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042
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