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45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明鳴
訴訟代理人 李秋萍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黎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
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8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母 甲○○與伊配偶乙○○交往,經被上訴人發現後,乙○○選 擇回歸家庭,詎上訴人心生不滿,竟以電腦繕打製作載有「 不要臉的賤女人不要臉的賤女人狐狸精甲○○請你將乙○○ 還給我,他已經被你騙到沒有錢了,你到底還想怎麼樣?貴 公司專門在生產狐狸精?你們訓練出一個很厲害的狐狸精專 門破壞夫妻感情我老公乙○○相信你們都有看過拜託幫幫忙 請不要臉的賤女人狐狸精甲○○把我老公還給我他為你開了 一間狐狸窩還不夠?不要臉的賤女人狐狸精甲○○請你將乙 ○○還給我」、「你用自己的情緒與身體,強姦了一個意志 薄弱的男人,你像10來歲的小女孩一般自私自利一意孤行的 後果,是讓一個自認為愛慕著的男人,背上痛苦的枷鎖,還 有,一個原本幸福的家庭,差一點被你的肉體攻擊到肢離破 碎。」等文字之信件共計24封(下稱系爭信件),並將被上 訴人臉書照片下載於其上,及在其中6封信件之寄件人欄位 偽造被上訴人之簽名,再分別於民國107年3月8日、同年月 21日將該等信件郵寄至「苗栗縣○○鎮○○街000號」甲○ ○所服務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客戶服務中心 (下稱○○○○分公司),將被上訴人私領域之生活公開, 並使甲○○之上司與同事誤認該等信件係被上訴人所寄發, 致被上訴人之人格與聲譽受到他人之負面評價。上訴人所為 ,侵害被上訴人姓名、名譽、隱私等人格權,並導致被上訴 人夫妻感情裂痕加劇,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 賠償精神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聲明: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則以:關於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即 上訴人曾經假冒被上訴人名義偽造信件,將信件傳到甲○○ 公司等情不爭執,然系爭信件係寄達甲○○之工作場所,並 非被上訴人日常活動工作之場域,對被上訴人之影響應非巨 大,最大的受害者為甲○○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敗訴、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8萬元,及自10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駁回被上訴人 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 辯聲明:上訴駁回。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其附 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其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 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7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上訴人對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四、本院之判斷: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因不滿其母甲○○與被上訴人配偶乙 ○○交往,經被上訴人發現後,乙○○選擇回歸家庭,上 訴人乃以電腦繕打製作載有「不要臉的賤女人不要臉的賤 女人狐狸精甲○○請你將乙○○還給我,他已經被你騙到 沒有錢了,你到底還想怎麼樣?貴公司專門在生產狐狸精 ?你們訓練出一個很厲害的狐狸精專門破壞夫妻感情我老 公乙○○相信你們都有看過拜託幫幫忙請不要臉的賤女人 狐狸精甲○○把我老公還給我他為你開了一間狐狸窩還不 夠?不要臉的賤女人狐狸精甲○○請你將乙○○還給我」 、「你用自己的情緒與身體,強姦了一個意志薄弱的男人 ,你像10來歲的小女孩一般自私自利一意孤行的後果,是 讓一個自認為愛慕著的男人,背上痛苦的枷鎖,還有,一 個原本幸福的家庭,差一點被你的肉體攻擊到肢離破碎。 」等文字之信件24封,並將被上訴人臉書照片下載於其上 ,及在其中6封信件之寄件人欄位偽造被上訴人之簽名, 再分別於107年3月8日、同年月21日將該等信件郵寄至甲 ○○所服務之○○○○分公司等情,上訴人並無爭執,且 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031號刑 事案卷查明無訛,被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事實,自堪認為實 在。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精神慰 撫金數額之酌定,除依當事人所受身體上、精神上痛苦程 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兩造之身分、資 力與加害程度等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查上訴人以第一人稱製 作系爭信件之內容,依其內容足使收件人誤認寄件人為乙 ○○之配偶即被上訴人,且上訴人於部分信件封套上偽簽 被上訴人之簽名,更足使收件人誤認寄件人係被上訴人。 又上訴人使用粗鄙不堪之文字辱罵自己之母親甲○○,同 時亦暴露被上訴人之隱私,足使收受信件之○○○○分公 司相關人員對被上訴人之人格與聲譽產生負面評價,被上 訴人主張上訴人所為,侵害其姓名、名譽、隱私等人格權 ,致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堪信實在,則被上訴人 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經審酌被上訴人遭受侵 害之情節,及被上訴人擔任家庭保姆之工作(原審卷二17 頁),上訴人甫自大學畢業(原審卷一209頁),被上訴 人105、106年度所得均為5萬餘元,有房地3筆、汽車1輛 及投資2筆;上訴人105年度所得206,318元、106年度所得 326,950元,並有投資1筆(詳原審卷一417至427頁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8萬元尚屬適當。五、綜據上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8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7年1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 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及 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8萬元本息),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諭知,均無不合。 兩造分別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均指摘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兩造之上訴及附帶上訴 均應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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