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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39號
TCHV,107,重上,139,2019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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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江嘉敏 

上 訴 人 江學輝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秋蘭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王沐蘭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上訴人  江本榮 
被上訴人  江淑芬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王韋翔律師
被上訴人  陳溢茂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複代理人  呂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下午
3 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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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