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江嘉敏
上 訴 人 江學輝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秋蘭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王沐蘭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上訴人 江本榮
被上訴人 江淑芬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王韋翔律師
被上訴人 陳溢茂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複代理人 呂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下午
3 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