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浚騰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
付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並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以 法授矯字第1080194521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執行機關考核 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並參照其犯案情節,認仍有遵守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所 定事項之必要;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5年度上訴字第1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 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語。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