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715號
TCHM,108,聲,2715,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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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惟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
付字第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惟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惟翔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166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86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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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