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琮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琮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琮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三、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 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劉登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陳琮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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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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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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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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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20日 │106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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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1263 號 │偵字第80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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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107 年度上訴字第│
│實│ │356 號 │138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7 年9 月20日 │107 年11月6 日 │
│ │ │(聲請書誤載為 │(聲請書誤載為 │
│ │ │108 年7 月18日,│108 年11月7 日,│
│ │ │應予更正) │應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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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8 年度台上字第│108 年度台上字第│
│判│ │2154號 │321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7月18日 │108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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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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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8 年度│臺中地檢108 年度│
│ │執字第10976 號 │執字第164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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