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友源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
執聲付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友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友源前犯藥事法等罪,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17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