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615號
TCHM,108,聲,2615,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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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1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鄭益璿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361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鄭益璿(下稱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 以:
(一)主旨:為不服鈞院判處犯罪所得全數扣於異議人。(二)說明:緣異議人因不服鈞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61號判決 之犯罪所得全數扣除於異議人。
1.異議人只是一個開車小弟,只是陪同大哥洪健修嫂子陳 心婕送毒品給人,就被判處共同販賣,已經覺得很悶,再 說交易時非異議人去交易,更別說是去收取金錢。 2.異議人覺得此案有很多爭議,更有事證可證錢非異議人收 取。本案證人郭志強詢問筆錄上有聲明他是跟洪健修購買 毒品,並把現金交付予他。至於另一案轉帳部分,證人郭 志強也供稱是洪健修陳心婕拿提款卡叫證人郭志強轉帳 到那個提款帳戶內,以上所述可調閱證人於偵查時之詢問 筆錄,足可證明和異議人無關。
3.證人郭志強受詢問時已聲明很清楚,為何鈞院會判處並無 事證證明洪健修已與異議人或陳心婕進行分配,那應有事 證證明錢全數都分配於異議人。
4.試問如果今天異議人在104年3月30日洪健修槍戰中不幸意 外被打死,那這樣所有犯罪所得是否全部算在陳心婕身上 ,因為只有她活著,所以異議人說法院不公平,人去死了 、錢花完了,帳卻由異議人來付,這怎麼對。
5.異議人想請司法傳喚證人郭志強前來開庭作證,並還給異 議人一個清白,懇請鈞院准予,如蒙恩准,實感德便等語 。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



,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稱「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 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 參照),而非以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對象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87號裁定參照)。又判決確定 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而刑罰之執行 ,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 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 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抗字第178號裁定參照)。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 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三、經查:
(一)異議人前經本院於106年1月12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361 號判決其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計1罪,處有期徒 刑7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未分配之新臺幣3萬5000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計2罪,各處有期徒 刑15年4月、15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未分配之新臺 幣1萬7000元、7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 (計1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扣案如判決附表二編號 16、57、58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暨編號 28、29、35、83所示之物沒收)及「共同未經許可,持有 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計1罪,處有期徒 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判決附表二編號1、43、91 所示之改造槍枝4枝均沒收)等罪(以上各罪均論以累犯 ),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嗣異議人不服前揭判決 果,就該案上訴至最高法院,經該院於106年9月28日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判決以其上訴有違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為由,予以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此有上揭判決書(網路 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二)本院細譯異議人前揭意旨,通篇無非係就本院前開判決( 105 年度上訴字第1361號)中關於主文欄內所諭知其所犯 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不法所得即新臺幣12萬2000元 (3萬5000元+1萬7000元+7萬元)予以沒收有違誤之處 等為闡述(指摘),而無就執行檢察官就本案之執行指揮 具體指摘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既異議人非對於執行檢察



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予以具體指摘,其尚不 得循聲明異議程序請求救濟。是本件異議人係就不得聲明 異議之事項為之,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異 議人如認上開本院確定判決,關於其共同販賣第一、二級 毒品之犯罪所得沒收部分確有所違誤而影響其權益,依法 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救濟,始為正辦,併此指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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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