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修儒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
執聲付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修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修儒因強制性交、妨害自由, 恐 嚇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20年7月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2 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1820號函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 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並參照其犯案情節,認仍有遵 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 2款所定事項之必要;而該強制性交罪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4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 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