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587號
TCHM,108,聲,2587,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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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182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同條項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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