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561號
TCHM,108,聲,2561,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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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孟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孟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孟聰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三、經查:受刑人林孟聰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 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 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 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8年11月22日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林孟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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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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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偽造有價證券 │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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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間某日 │10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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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21、522、1444│字第521、522、1444│
│ │號 │號 │
├─┬───────┼─────────┼─────────┤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91│107年度上訴字第291│
│實│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7年4月26日 │107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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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
│判│ │4637號 │463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6日 │107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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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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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