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宗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宗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宗祥(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 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 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 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 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 字第106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31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 2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97年度 台抗字第3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 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茲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足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 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3至20、23至25所示 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情形。是以,本院認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 節所量定之刑,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 由裁量權限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然 與附表編號3至20、23至2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 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均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25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 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於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張宗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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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11日 │107年1月30日 │106年11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 │苗栗地檢107年度 │苗栗地檢107年度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54號 │毒偵字第454號 │偵字第781、1377 │
│ │ │ │號 │
├─┬──────┼────────┼────────┼────────┤
│最│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苗簡字第 │107年度苗簡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
│實│ │305號 │400號 │148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3月30日 │107年7月9日 │107年10月4日 │
├─┼──────┼────────┼────────┼────────┤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苗簡字第 │107年度苗簡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
│判│ │305號 │400號 │140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23日 │107年7月30日 │108年5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7年度 │苗栗地檢107年度 │中高分檢108年度 │
│ │執字第1680號(已│執字第3428號(已│執字第38號 │
│ │執畢) │執畢)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月 │有期徒刑7年1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8月25日 │106年8月25日 │106年9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1、1377號 │
│年度案號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0月4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備 註│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38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月 │有期徒刑7年1月 │有期徒刑7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0月7日 │106年11月30日 │106年12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1、1377號 │
│年度案號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0月4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備 註│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38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9月23日 │106年10月24日 │106年10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1、1377號 │
│年度案號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0月4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備 註│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38號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23日 │107年1月5日 │106年10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1、1377號 │
│年度案號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0月4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備 註│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38號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3日 │106年11月25日 │107年1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1、1377號 │
│年度案號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0月4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備 註│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38號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11日 │106年9月20日 │106年11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1、1377號 │
│年度案號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0月4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備 註│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38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 │
│ │ │執字第2044號(編│
│ │ │號21、22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4月) │
└────────┴─────────────────┴────────┘
┌────────┬────────┬────────┬────────┐
│編 號│ 22 │ 23 │ 24 │
├────────┼────────┼────────┼────────┤
│罪 名│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17日 │106年10月8日 │106年10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1、1377號 │
│年度案號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 │
│實│ │1483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10月4日 │108年9月11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 │
│判│ │1402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5日 │108年9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82號(編號 │
│ │執字第2044號(編│23至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 │號21、22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4月) │ │
└────────┴────────┴─────────────────┘
┌────────┬────────┬────────┬────────┐
│編 號│ 25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2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 │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781、1377 │ │ │
│ │號 │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更一字 │ │ │
│實│ │第1483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8年9月11日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上更一字 │ │ │
│判│ │第1483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30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 │ │ │
│ │執字第3682號(編│ │ │
│ │號23至25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4年)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