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亞生
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曾偉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亞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被告賴亞生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依 全卷卷證所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人罪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前亦有出國 就職兼進修之機會,有出境之管道,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 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於 民國108 年3 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 3 款規定執行羈押,嗣經3 次裁定延長羈押2 月,茲第3 次 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 認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 應自108 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