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重訴字,108年度,8號
TCHM,108,上重訴,8,2019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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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谷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谷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谷豪因強盜殺人等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2月16日止,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查被告所犯強盜殺人等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 ,此有原審法院107 年度侵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嗣被告上訴後,亦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1日判決應執行無 期徒刑在案,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茲經本院訊問被 告後,衡酌其涉案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 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 ,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8 年12月17日起, 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 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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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