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銘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銘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建銘(下稱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共5罪,前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審理後認事證明確,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法官於民國(下同)108年10 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 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1月28日止,3個月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