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979號
TCHM,108,上易,979,20191219,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惠敏



選任辯護人 林慶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債權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
字第3636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5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楊惠敏因積欠黃福禮許碧枝夫妻債務共新臺幣(下同)3 千萬元,而交付奧奇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下稱奧奇公司)兼 法定代理人楊惠敏所簽發、面額為3千萬元之本票作為擔保 ,經黃福禮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由 同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以106年度司票字第2589號裁定奧奇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惠敏於105年11月20日所共同簽發之本 票(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黃福禮3千萬元, 及自106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該裁定於106年6月13日24時確定。 詎楊惠敏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黃福禮之債權, 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應收帳款或貨款,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實 際時間自106年6月15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起訴書誤為自 106年6月15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佯以委由不知情之 朱清涼所經營之「榮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際公司 ,登記負責人為朱清涼配偶羅秀玉)承接百貨及網路業務, 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應收帳款匯入榮際公司所有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隱匿連 帶債務人奧奇公司楊惠敏之財產,致黃福禮聲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因奧奇公司楊惠敏均無財產可供執行 ,而於106年8月1日發給債權憑證,足以生損害於黃福禮之 債權。而楊惠敏則再佯以其所實際經營之采倢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下稱采倢公司,登記負責人即為楊惠敏)、「立宸皮 飾名店」(下稱立宸名店,登記負責人為其弟楊孟軒)、「 凌峻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凌峻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弟楊 孟玿)等公司行號名義與榮際公司有交易往來,由楊惠敏再 指示不知情之榮際公司人員將款項轉匯至其所指定之如附表



三所示之帳戶。
二、案經黃福禮、其配偶許碧珠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 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 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 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 當事人於審判程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 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 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 立場自明。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 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 尚非採徹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 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惟 如符合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 贅依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參照最高法院104 年2月10日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本判決所 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楊惠敏(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 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 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 之作為證據屬適當,應具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案犯罪 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傳聞 法則之適用,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式取得之情形,復經踐行調 查程序,依法亦得作為證據。
二、次按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 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 產」為構成要件。本件取得執行名義者僅為黃福禮,直接被 害人應為黃福禮許碧枝並非直接被害人,其係以黃福禮之 配偶身分提起告訴。又損害債權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本件根據告訴人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個人網路銀行 歷史交易查詢列印資料之日期為106年9月25日(查詢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應認告訴人係於此時始知悉被告之 犯罪事實,則告訴人許碧枝於106年12月29日提起告訴,告 訴人黃福禮於107年2月7日提起告訴,並未逾6個月之告訴期 間,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損害債權犯行,辯稱:伊沒有損害債 權意圖,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應收帳款或貨款匯至榮際公司 帳戶以隱匿財產,且榮際公司與采倢公司、立宸名店、凌峻 公司實際上都有進貨買賣關係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告訴人黃福禮許碧珠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指訴綦詳 ,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影本、確定證明書影本、106年度司執字第083017債權憑證 影本、被告與榮際公司所簽切結書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個人 網路銀行歷史交易查詢列印資料、被告與榮際公司人員之通 訊軟體對話內容影本(如附表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 豐原分行107年6月26日合金南豐原字第1070002003號函及所 附榮際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
二、證人即榮際公司登記負責人羅秀玉於107年2月12日檢察官偵 查中具結證稱:我只是公司登記負責人,所有公司的事情都 是我先生朱清涼處理,我只有負責出納業務。(問:公司是 否與楊惠敏有生意往來?)沒有等語(他字第471號卷第57 頁);證人即榮際公司實際負責人朱清涼於107年2月12日檢 察官偵查中亦具結證稱:我是榮際公司實際負責人,切結書 是我與楊惠敏簽的。(問:公司為何會承接楊惠敏公司的百 貨及網路業務?)因為聽楊惠敏用LINE告訴我說她被黑道追 殺,公司倒閉,要我幫忙承接她倒閉的公司及員工,讓公司 能繼續做剩下的業務。(問:你如何認識楊惠敏?)20年前 她做南山人壽保險,有跟我拉過保險才認識的,算是舊識, 但在這之前都沒有生意往來。之所以會同意承接她公司業務 ,我並不是為了利益,我是看她可憐才幫忙。(問:對於告 訴人表示懷疑你公司監察人朱清秀教唆你公司承接楊惠敏經 營的奧奇公司、采倢公司百貨及網路業務,把她公司的款項 藏匿到你公司高達00000000元,對此有何意見?)絕對有意 見,我是好心幫助楊惠敏,我只幫她作帳,裡面的錢只有過 帳而已,因為她還有應收帳款要收,還有員工薪水要付,錢 進去我們榮際公司後,楊惠敏說再轉到她的員工所成立的新 公司去,名稱我不清楚,金額也沒有到一千多萬,也沒有留 在榮際公司,告訴人有帶人來我公司查帳,我有提出帳目明 細給她看。是楊惠敏公司倒閉後,告訴人到我公司說楊惠敏 有欠她錢,時間應該是在我與楊惠敏簽切結書之後,告訴人 是調到有關榮際公司與楊惠敏帳目資料後,才到我公司查帳 ,但我公司現在沒有楊惠敏公司的錢了等語(偵卷第57頁反 面至58頁);於107年8月27日檢察官偵查中再度具結證稱:



她公司有困難,我幫她把應收的貨款跟百貨公司重新簽約, 由百貨公司將應收帳款寄到我(榮際)公司,我再寄給被告 指定的公司,榮際公司與被告公司本身沒有購貨之間的往來 ,只有幫被告代轉應收帳款。(問:當時為何要幫她代收應 收帳款?)約30年前就認識被告,想要幫她,沒有想太多。 (問:妳幫被告代收款有何好處?)沒有好處,反而浪費人 力整理帳款,按照合法會計程序繳稅。當時知道被告在外面 有積欠債務,只是單純希望被告外面貨款可以收到,還給債 權人或支付廠商,沒有要幫她隱匿債權的意思,許碧珠到我 工廠哭述時,我還有將公司匯款的資料提供給許碧珠,讓許 碧珠可以追討債權。(問:被告有開立進貨發票給你們嗎? )有,我們收到被告新設立公司開的發票,才匯款給被告的 公司,但實際上沒有進貨的情形。(問:總共幫被告收多少 款項?)將近1年幫她收入1600多萬元,全部都匯到她所指 定的公司,進貨發票都還在,每個月約1百多萬元的進貨發 票。對她的事情不是非常清楚,是她拜託我,我才會幫她等 語(他字第471號卷第176頁正反面),並提出采倢公司、立 宸名店、凌峻公司開立給榮際公司之統一發票、榮際公司之 總分類帳影本、榮際公司開立給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耐斯 廣場股份有限公司、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南紡流通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欣欣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維春商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自由分公司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 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時間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睿安精品名店、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統一發票、交易明細等影本,以佐證其所述為真(他 字第471號卷第181至278頁)。雖其於107年8月27日檢察官 偵查中所稱時間是103年11月至104年11月將近1年的時間, 惟參諸其所提出之上開資料,時間則均是在106年3、4月間 至106年底,及參諸被告係於106年3月31日始與榮際公司簽 立切結書,堪信證人朱清涼所稱時間是103年11月至104年 11月將近1年的時間應有誤,而應以被告與榮際公司簽立切 結書後之106年3月31日以後,始為正確,附此敘明。至於證 人朱清涼於原審審理時雖改證稱:榮際公司實際上與京華城 股份有限公司等有交易往來,買賣貨品非常多,以精品包包 為主,榮際公司為傳統製造業,想要轉型電商,伊與被告有 生意往來,向被告進貨,當然要匯回去給被告云云,與其於 偵查中所述大相逕庭,且其於原審證稱,榮際公司實際上營 業項目為傳統製造業,製造人造石洗臉台(原審卷第108頁 ),與被告所經營之精品皮飾等相去甚遠,而其既為公司實 際負責人,對於榮際公司究竟與被告上開公司買賣的貨品為



何,竟僅籠統泛稱:貨品非常多,沒辦法列出細目、貨品很 細很雜。(法官問:你是公司負責人,跟被告有交易往來, 你應該會了解大概的買賣種類或數量?)我連我自己公司的 營運,裡面賣什麼我都不需要管,我是給員工自主在管理, 法官這樣問我,我沒辦法回答,我也拒絕回答等語(原審卷 第110頁),足見其供詞避重就輕,尚難作為有利被告之認 定。何況其於原審亦不否認他字第471號卷第181頁以下之資 料,係其請公司會計小姐寄予檢察官,最後一欄入帳減匯出 的金額都是經過公司計算的,亦坦承其於107年2月12日檢察 官偵查中所回答「我是好心幫助楊惠敏,我只是好心幫助楊 惠敏,我只幫她作帳,裡面的錢只有過帳而已,因為她還有 應收帳款要收,還有員工薪水要付,錢進去我們榮際公司後 ,楊惠敏說再轉到她的員工所成立的新公司去」之內容屬實 (原審卷第106頁)、於107年8月27日檢察官偵查中所述「 被告公司有困難,我幫她把應收的貨款跟百貨公司重新簽約 ,由百貨公司把應收帳款寄到我公司,我再寄給楊惠敏指定 的公司」這句話的回答實在(原審卷第109頁)。至於證人 朱清涼於原審所稱,其當時的意思是做電商,即是由被告直 接將貨寄給她的客戶,沒有經過榮際公司倉庫或加工云云, 與其於偵查中所證完全不同,參諸其與被告所簽之切結書, 尚另約定「合作期間有因業務因素而造成的稅務及其他損失 ,均由奧奇及采倢公司承擔,並明定造成損失之定義為:1 、引發官官方主管單位查帳,金流問題所造成的罰金。2、 可歸責因協助乙方(奧奇公司)、丙方(采倢公司)業務之 損失包括金錢商譽,若榮際公司與被告或被告實際經營之公 司真有生意業務往來,焉會簽訂如此內容之切結書?此應係 朱清涼為協助被告過帳,又擔心蒙受損失而簽立,且朱清涼 既是榮際公司實際負責人,對於公司要做電子商務如此之重 大決策、及其公司要由傳統製造人造石洗臉台業務改做或兼 做精品買賣業務,於檢察官偵查中完全未提及,且於原審中 對於電子商務的貨品為何,亦不清楚,堪信其於原審所證, 應係配合被告所辯之詞,並不足採。
三、證人即立宸名店登記負責人楊孟軒於本院證稱略以:我是立 宸名店的負責人,立宸就我一個負責人,還有我姐有協助處 理一些公司的事務,沒有其他的合夥人,因為我有在矽品上 班,我上班的時候,有請我姐處理一些業務相關的事情。我 在矽品工作滿25年,是做二休二,每天上班時間是早上七點 到晚上七點,是輪班制,時數是一樣的,所以我的正職算是 矽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是擔任設備工程師,月薪四萬二。 立宸的營業地址是在中美街,但幾號忘記了。立宸的營業項



目是做皮飾買賣,就是有把貨賣給榮際,然後再向榮際請款 。(問:你只有賣榮際一家公司嗎?)這個部分都是我姐姐 在協助處理的。(問:所以實際上是你姐姐在做立宸皮飾名 店嗎?)這個部分,因為我休假的時候,都會去幫忙,都會 去做。(問:你只是幫忙,所以主要是你姐姐在做,是嗎? )(證人看往辯護人方向)法官諭知請證人不要看往別處。 我自己也有做,是學習在做。立宸的資本額是10萬元,民國 99年設立的。(問:現在還在做嗎?)現在還有在做。(問 :立宸有無去辦歇業?)(證人看往辯護人方向,法官諭知 請證人不要一直看往辯護人方向)這個我不清楚。(法官問 :你不是負責人嗎?)因為有一些事情,我是委託我姐姐處 理的。(法官問:立宸有沒有歇業,你不知道?)(未回答 ,證人看往辯護人方向)不知道。(問:榮際公司,你是跟 誰聯絡?)榮際聯絡的話,都是請我姐姐處理。(問:立宸 的帳戶在哪裡?)我不清楚。(問:立宸的帳戶誰在保管? )是我姐姐那邊。(問:所以帳戶的進出,都是你姐姐在操 作使用,是嗎?)她是協助我。(問:立宸每個月營業額多 少?)每個月我不清楚。(問:立宸是賺錢,還是賠錢,你 是否知道?)目前是虧損狀態。(問:從何時開始虧損?) 這個我不清楚。(問:每個月虧損多少錢?)不清楚。(問 :你是負責人,為何什麼都不清楚?)因為就是如果公司比 較忙的話,我就是會以矽品工作為主。(問:所以立宸實際 上是你姐姐在做,是嗎?可以這麼講嗎?不然你怎麼都不清 楚,賺錢、虧錢等都不清楚?)(證人看往辯護人方向)目 前都是我姐姐在處理大部分。(問:你所謂的目前,是從一 開始就這樣子嗎?)一開始我投入的時間比較多。(問:何 時開始你姐姐投入比較多?)前三、四年。(問:你們跟榮 際公司交易的內容,你知道嗎?買賣什麼東西、金額多少, 知道嗎?)不知道等語(本院卷第235至241頁);另證人即 凌峻公司登記負責人楊孟軒於本院證稱略以:我是凌峻國際 公司的負責人,那時候是我自己的資金下去設立的,是沒有 其他股東,目前在公司有二位員工,「石方瑜」跟「陳淑君 」,他們兩位原來都是在奧奇公司工作,我姐姐她是有業務 的一些方面協助我處理,幫我一些調買貨的部分。凌峻公司 的客戶有日曜、大魯閣、豐洋、禮客,還有欣欣,這是屬於 百貨的部分,在網路商場的部分,我們有配合的廠商是MOMO 、HAPPY,還有UDN,還有蝦商,是分這兩個區塊。凌峻公司 的營業地址在明義街77號二樓,初期資本額是50萬,後來增 到2百萬。(問:何時增資?)忘記了。(問:凌峻公司何 時設立?)106年8月份。(問:你除了在凌峻公司任職之外



,你還有在其他地方工作嗎?)在之前,我是在手機大廠「 捷普綠點」上班,擔任客級主管,做到離現在的三個月前, 現在已經沒有在那邊做了。有跟榮際公司有交易,但從什麼 時候開始,要看一下資料,日期不記得。我們跟榮際都有對 應窗口的人員,不是我直接跟他聯絡的。榮際公司的負責人 叫什麼名字,這我不清楚,跟榮際公司交易的內容就是包包 的買賣。(問:都是怎麼買賣?直接出貨給榮際公司?)這 都有相關人員承辦,我只是提供一些帳戶。(問:你是負責 人,你怎麼會不清楚呢?你們只有兩個員工,你又是老闆? )因為我之前的工作,我有些業務是請員工那邊代為處理, 所以細節部分不清楚。(問:你不是說你是三個月前,就已 經全職在凌峻公司了嗎?)對。(問:你還是不清楚?)嗯 。(證人看往辯護人方向)(問:凌峻公司的帳戶是哪一個 ?)凌峻的帳戶要看一下。(問:凌峻公司每個月營業額是 多少錢?)因為這些業務都是有相關人員承辦,所以我還沒 有這訊息。(問:凌峻公司是賺錢,還是賠錢,你知道嗎? )目前看起來是賺錢。(問:每個月賺多少錢?)細節部分 ,我還沒有詳看。(問:你不知道?)嗯。(問:凌峻公司 的帳戶是誰在保管?)相關人員在保管。(問:你們員工就 只有兩個人,相關的人員是誰?)(未回答)(問:你不知 道?)我在保管。(問:你剛才不是說相關人員,變成又是 你在保管?)嗯。(問:凌峻公司的帳戶是哪一個?)(未 回答)(問:不知道?)這部分我坦白就是委託我姐姐協助 處理。(問:你剛才說你在保管,你在保管什麼帳戶,你自 己不知道?)(未回答)(選任辯護人問:你當初為何會投 資凌峻公司?)因為我在手機行業十幾年了,有看到一些手 機行業的一些未來不好的狀況,所以我把我手上的一些資金 投入在凌峻這一部分,還有稍早之前,我姐投資的公司裡面 ,因為公司一直在裁員,難保哪一天我被裁員了,我根本後 續就沒有其他工作可以做,所以我會設立凌峻公司,甚至在 之前投入我姐公司的一些資金的部分,就是這個原因。資金 50萬,再增資150萬,總共2百萬都是我的錢等語(本院卷第 242至248頁)。證人楊孟軒楊孟玿2人均係被告之親弟弟 ,且於本案案發期間均在其他公司有正職之工作,是否仍有 餘力分別經營立宸名店、凌峻公司,已非無疑。再者,證人 楊孟軒對於立宸之客戶、是否已經停業、立宸帳戶是何家銀 行、是否虧損、何時虧損、與榮際公司交易的內容、金額多 少,均稱不知道;證人楊孟玿對於凌峻公司之每月營業額、 賺多少錢、帳戶是何家銀行、其於何時增資到2百萬元,均 稱不知道,且所僱用之二名員工,亦原是奧奇公司之員工,



顯然可見其2人並非立宸、凌峻之實際負責人,參諸渠等對 於一些不知如何回答之問題,則均先轉頭望向被告或辯護人 ,可見被告方才為立宸、凌峻之實際負責人,其2人應僅係 掛名登記之負責人而已。再依被告與榮際公司王小姐間於使 用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二所載)可知,被告 確有要榮際公司匯款至凌峻、立宸帳戶,及提供立宸與其他 公司間之進貨資料、發票影本、凌峻公司帳戶資料等予榮際 公司,而使榮際公司覺得麻煩,希望帳務方面由被告自己去 處理,不要經過榮際公司,被告則表示歉意,且稱已在處理 換約事宜,榮際公司並於最後告知被告有關告訴人夫妻於9 月22日至榮際公司找朱先生一事,並轉達朱先生要被告出面 ,則若榮際公司確與被告及被告所實際經營之上開公司行號 有生意往來,王小姐何以會抱怨並希望帳務由被告自己處理 ,不要經過榮際公司?足見證人朱清涼於2次檢察官偵查中 所證,與被告與榮際公司人員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相符,其 此部分所證應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證人朱清涼於原審所 證與其偵查中所證不符部分、證人楊孟軒楊孟玿於本院所 證,則顯係配合被告之辯詞,不足採信。
四、按連帶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故連帶債務人 中之一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如基於損害債權人債權之 意圖而毀壞、處分或隱匿連帶債務人中任何一人之財產,縱 該財產不屬為處分之債務人所有,亦應論以刑法第三百五十 六條之損害債權罪,始與立法意旨相符,最高法院76年度台 非字第114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本案被告於自己及奧奇公 司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應收帳款項匯入朱清涼所經營之榮 際公司帳戶,金額達一千多萬元,相當龐大,再佯以其所實 際經營之上開公司行號與榮際公司有交易,而將上開款項匯 至其所指定之帳戶,顯有損害告訴人黃福禮債權之犯意及犯 行。又本件依前開榮際公司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顯示 ,應收帳款公司將應收帳款匯入該帳戶之時間自106年6月15 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金額為1349萬3745元,核與證人朱 清涼於檢察官偵查中所證,將近1年幫她收入1600多萬元, 全部都匯到她所指定之公司等語大致相符,起訴書誤為自10 6年6月15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尚有未合,應予更正。五、至於辯護人於本院辯稱:起訴書起訴我們把錢匯到指定帳戶 ,所謂隱匿財產,起訴書並沒有明確記載是匯到何指定帳戶 ,所以無從答辯等語。惟查,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之構 成要件為「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 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所謂隱匿,係指隱蔽 藏匿之謂。即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名之成立,僅



需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取得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 ,得以隨時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者,即屬之,而所取得之執行 名義,並不以經實體確定裁判者為限,且於他人取得執行名 義後,確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之行為,罪即成立。本 案起訴事實已敘及被告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告 訴人之債權,將其應收帳款或貨款轉存入不知情之朱清涼所 經營之榮際公司,被告再指示榮際公司人員匯入其指定之帳 戶,已敘明被告係藉榮際公司帳戶隱蔽藏匿財產,已載明被 告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之構成要件,至於後續被告再 指示榮際公司人員匯入其指定之帳戶究為何,自無礙於本罪 之成立,否則若係由被告指示榮際公司人員提領現金支付, 豈非無法查明去向而不構成本罪。而依被告於本院所供稱: 我提供給榮際公司的,是采倢公司的國泰世華帳戶,立宸是 渣打的帳戶,凌峻是中國信託的帳戶等語(本院卷第223頁 ),參諸如附表二:被告與榮際公司王小姐間於使用LINE通 訊軟體之對話內容,亦確有提及立宸及凌峻之帳戶,另榮際 公司所匯入上開三家公司行號之銀行帳戶之金額,亦確有一 千多萬元之多(詳附表三所示),核與本院所認定之犯罪情 節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 信,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又本件事證已臻明 確,並無再調查榮際公司事後將款項轉至何處之必要,附此 敘明。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 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隱匿其財產為 構成要件。此之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如債權人已取 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各款所定之執行名義、或如業經受有確 定之終局判決、或受有假執行宣示之判決,以及已經開始執 行尚未終結以前固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又若於執行法 院發給債權憑證交債權人收執後,債權人即重新取得強制執 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之強制執行名義,債務人之財產仍處 於隨時得受強制執行之狀態,亦當與刑法第356條所謂「債 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相當,自亦可構成損害債權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二、被告多次要求將附表一所示之應收帳款,匯入榮際公司所有 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帳戶而隱匿財產,再指示不 知情之榮際公司人員轉匯至其所指定之帳戶,係為達同一目 的,基於同一手段之單一決意,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 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肆、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56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並審酌被告並無刑案前科紀錄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因積 欠告訴人債務,經告訴人黃福禮取得執行名義,於將受強制 執行之際,要求將附表一所示之應收帳款,匯入榮際公司所 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帳戶,再指示不知情之榮際 公司人員轉匯至其指定帳戶,而隱匿其財產,金額龐大,損 害告訴人黃福禮之債權甚鉅,情節非輕,事後雖否認犯行, 但已與告訴人在原審法院成立調解,至本件辯論終結前均有 依調解程序筆錄內容支付分期款項,態度非惡,暨其自陳專 科畢業,目前從事皮飾買賣生意,未婚,需撫養母親之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主文所示之刑,並 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 慮致觸刑章,事後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分期賠償損害,其經 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3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5年,且命被告應依原審法院108 年度中司調字第251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給付方法支付損害 賠償,以啟自新,兼保障告訴人之權益,並說明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行為客體乃行為人即債務人自己之財物, 此與其他侵害財產法益犯罪之行為客體係他人之財物,顯然 有別,行為人即債務人在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自其財產 取償前,對其財產所擁有之合法權利,係屬受憲法保障之正 當財產權範圍,不因其有毀壞、處分或隱匿應供債權總擔保 之自己財產行為,即喪失保有該財產之權利,本案被告於將 受強制處分之際,隱匿其財產,因該財產原即屬於被告,並 非犯罪所得之移轉,應無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之適用。核其 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 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姚玎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上訴。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一:
┌──┬───────┬────────┬──────┐
│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人 │匯款金額 │
│ │ │(應收帳款公司)│(應收帳款)│
├──┼───────┼────────┼──────┤
│ 1 │106年6月15日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12萬6573元 │
│ │ │司 │ │
├──┼───────┼────────┼──────┤
│ 2 │106年6月15日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14萬3247元 │
│ │ │限公司 │ │
├──┼───────┼────────┼──────┤
│ 3 │106年6月15日 │耐斯廣場股份有限│2萬6186元 │
│ │ │公司 │ │
├──┼───────┼────────┼──────┤
│ 4 │106年6月15日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21萬4487元 │
│ │ │限公司 │ │
├──┼───────┼────────┼──────┤
│ 5 │106年6月16日 │南紡流通事業股份│9萬6864元 │
│ │ │有限公司 │ │
├──┼───────┼────────┼──────┤
│ 6 │106年6月30日 │欣欣大眾市場股份│22萬7235元 │
│ │ │有限公司 │ │
├──┼───────┼────────┼──────┤
│ 7 │106年6月30日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10萬1054元 │
│ │ │有限公司 │ │
├──┼───────┼────────┼──────┤
│ 8 │106年7月3日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16萬5378元 │
│ │ │公司 │ │
├──┼───────┼────────┼──────┤
│ 9 │106年7月5日 │維春商業開發股份│48萬0766元 │
│ │ │有限公司 │ │
├──┼───────┼────────┼──────┤
│10 │106年7月10日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12萬2177元 │
│ │ │公司 │ │




├──┼───────┼────────┼──────┤
│11 │106年7月14日 │南紡流通事業股份│11萬3093元 │
│ │ │有限公司 │ │
├──┼───────┼────────┼──────┤
│12 │106年7月14日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51萬1383元 │
│ │ │限公司 │ │
├──┼───────┼────────┼──────┤
│13 │106年7月17日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19萬6927元 │
│ │ │限公司 │ │
├──┼───────┼────────┼──────┤
│14 │106年7月17日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19萬4892元 │
│ │ │司 │ │
├──┼───────┼────────┼──────┤
│15 │106年7月17日 │耐斯廣場股份有限│12萬2956元 │
│ │ │公司 │ │
├──┼───────┼────────┼──────┤
│16 │106年7月25日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3萬4485元 │
│ │ │有限公司 │ │
├──┼───────┼────────┼──────┤
│17 │106年7月31日 │欣欣大眾市場股份│26萬4128元 │
│ │ │有限公司 │ │
├──┼───────┼────────┼──────┤
│18 │106年7月31日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37萬9753元 │
│ │ │有限公司 │ │
├──┼───────┼────────┼──────┤
│19 │106年8月7日 │維春商業開發股份│91萬6459元 │
│ │ │有公司 │ │
├──┼───────┼────────┼──────┤
│20 │106年8月9日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13萬5742元 │
│ │ │公司 │ │
├──┼───────┼────────┼──────┤
│21 │106年8月15日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16萬4745元 │
│ │ │限公司 │ │
├──┼───────┼────────┼──────┤
│22 │106年8月15日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13萬5824元 │
│ │ │司 │ │
├──┼───────┼────────┼──────┤
│23 │106年8月15日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33萬7458元 │
│ │ │限公司 │ │
├──┼───────┼────────┼──────┤




│24 │106年8月15日 │耐斯廣場股份有限│5000元 │
│ │ │公司 │ │
├──┼───────┼────────┼──────┤
│25 │106年8月25日 │時間軸科技股份有│9萬4007元 │
│ │ │限公司 │ │
├──┼───────┼────────┼──────┤
│26 │106年8月30日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14萬0584元 │
│ │ │公司公司 │ │
├──┼───────┼────────┼──────┤
│27 │106年8月31日 │欣欣大眾市場股份│25萬6116元 │
│ │ │有限公司 │ │
├──┼───────┼────────┼──────┤
│28 │106年8月31日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44萬9379元 │
│ │ │有限公司 │ │
├──┼───────┼────────┼──────┤
│29 │106年9月5日 │維春商業開發股份│174萬1195元 │
│ │ │有限公司 │ │
├──┼───────┼────────┼──────┤
│30 │106年9月15日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19萬5082元 │
│ │ │限公司 │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欣欣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奇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