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偉群
選任辯護人 陳韻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侵訴字第112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85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
張偉群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張偉群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 ○○○○○」「鯨魚班」導師賴桂英之夫,明知其本身未具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仍藉由與園長陳秀英係熟識好友,每日 均以接送賴桂英上下班、代該園採購監控設備為由,在該園 內任意進出,且未經家長同意,以提供幼兒零食、說故事等 手法取得幼兒信任,明知「鯨魚班」代號 0000-000000女童 (真實姓名詳卷,民國102年8月生,下稱甲)係未滿7歲之 幼童,並無同意或拒絕為猥褻行為之意思能力,可以聽任其 擺佈,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5年8月 間之某日,在「鯨魚班」教室內,乘賴桂英、助理教保員不 在教室之際,以手上下搓動甲下體一次,甲因此受有外陰 部紅腫之傷害,因認張偉群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 歲之人為強制猥褻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 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 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 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後,其第1項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
三、公訴人認為被告張偉群(下稱被告)涉犯上開加重強制猥褻 罪嫌,無非以證人甲○於警詢時證述被告以手上下搓動其下 體致如廁時會疼痛;甲之母(下稱A母)於警詢時所證述因 甲○如廁時大哭表示疼痛,並稱係遭「阿伯」摸其下體;證 人即「鯨魚班」導師賴桂英、助理教保員陳敏雯分別於警詢 時證述被告平時常進入「鯨魚班」教室提供幼兒零食、說故 事、唱歌,園內幼兒均稱被告「阿伯」,被告於警詢、偵查 中亦承認此部分事實及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專業團隊評估 鑑定光碟、檢察官勘驗筆錄與「台大幼兒園」之外觀、教室 、辦公室照片、繪製園內位置圖、臺中市性侵害案件減少被 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或一站式服務訊前訪視暨專業團隊鑑定評 估紀錄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 傷診斷書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此部分公訴意旨之犯行,辯稱:我從事音 響批發,我太太賴桂英是○○○○○「鯨魚班」導師,除了 出差以外,每日通常早上8點、下午5點半以前會到校接送我 太太上下班,「鯨魚班」教室是105,下午4點之後是遊戲時 間且開放家長接送,若5 點10分之後家長還沒來接小朋友就 會從原來的班級集合到園內102 教室,我平日因接送賴桂英 下班而曾進入教室等候,偶而買薯條、甜甜圈請小朋友吃, 也會拿書本講故事給小朋友聽,我講故事都是一群小朋友圍 在旁邊,下午4 點之後遊戲時間有時教室會放音樂,我也跟 著唱,我有去教室的話約下午5 點左右,進去教室不到10分 鐘,班上小朋友叫我「阿伯」,我沒有對甲○為任何猥褻犯 行等語。
五、經查:
㈠檢察官除以證人甲於105年9月1日警詢(見中市警六分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①卷】第7 至18頁)為據外,並以 甲於105年10月24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接受鑑定時, 有檢察官在場、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王醫師詢時,證稱 略以:
醫:妳之前洗澡有痛痛對不對
女童:對
醫:哪裡痛痛
女童:屁屁
醫:我看一下下好不好,屁屁在哪裡
女童:(自前方按住下體)
醫:是這邊,還是後面
女童:中間這裡
醫:今天有尿尿的地方痛痛對不對
女童:昨天
醫:昨天嗎,那是誰弄的啊
女童:阿伯用的
醫:哪個阿伯
女童:那個,鯨魚班的阿伯
醫:鯨魚班的阿伯怎麼弄的
女童:就是用摸的(手自前方往下體拂)女童:用摸的 醫:用哪裡摸
女童:(手自後方摸肛門再立即移回前方下體)從這邊先摸 醫:(拿出女娃娃)那我們假裝這個是妳好不好 女童:好
醫:是站著還是躺著還是趴著還是坐著
女童:站著
醫:那我們找一個來當阿伯好不好
女童:好
醫:(拿出豬娃娃)它如果是阿伯的話,阿伯怎麼摸○○的 ,我們來看看,阿伯是怎麼摸○○的
女童:(拿起女娃娃)它是假的嗎
醫:它是假的,我們假裝它是○○
女童:好
醫:那阿伯怎麼來的
女童:(手自前方往下體拂)從這裡摸
醫:(拿起豬娃娃)阿伯是用頭,用身體,用腳,用什麼,有 沒有用東西摸
女童:有
醫:那妳那個時候是坐著,躺著,還是,趴著,還是 女童:坐著(轉身要拿玩具)
醫:坐著嗎,在哪裡坐著
女童:這個可是,我之前在這裡,還是在這裡好了 醫:妳說玩具是不是,玩具我們等下吧,○○痛痛的原因找 到後我們再來玩,好不好
醫:妳剛剛跟我說,阿伯摸妳尿尿的地方是不是 女童:(點頭)
醫:還有沒有別人摸過
女童:(搖頭)
醫:是在哪裡摸的
女童:(手自後方摸肛門)在這裡摸的
醫:是在這個地方,還是公園,還是教室,是在家裡摸的 女童:在家裡
醫:阿伯有在家裡嗎
女童:沒有
醫:所以阿伯在哪裡摸妳
女童:在教室
醫:在教室
女童:企鵝班那裡
醫:是企鵝班還是鯨魚班
女童:企鵝班(開始玩女娃娃)
醫:那個時候有其他的人嗎
女童:沒~有~
醫只有妳一個:
女童:恩
醫:為什麼只有妳一人個在教室
女童:一些小朋友還有陪我
醫:所以那個時候妳是坐著,躺著,還是站著
女童:坐著
醫:那阿伯呢
女童:不知道
醫:是站在妳前面,旁邊,還是後面
女童:不知道
醫:我們可以了解,怎麼樣讓妳受傷的,這樣才可以保護妳 ,好不好
女童:帽帽(持續玩女娃娃)
醫:○○妳說的阿伯是哪一個阿伯,妳有看過他嗎 女童:一條線(持續玩女娃娃)
醫:我們來問這個問題好不好
女童:(搖頭)
醫:○○在鯨魚班的時候是誰講故事給妳聽的
女童:鯨魚班的阿伯
醫:他講給誰聽
女童:其他的小朋友還有講給我聽
醫:妳尿尿有痛痛嗎
女童:一點點
醫:妳說是誰摸的
女童:阿伯
醫:哪個阿伯
女童:鯨魚班的阿伯
醫:鯨魚班的阿伯對妳做什麼
女童:對我罰站
醫:還有呢
女童:還有對我生氣
醫:對妳生氣喔,那,身體呢
女童:身體沒有
醫:有人摸妳嗎
女童:沒~有~
醫:妳尿尿的地方有痛痛對不對
女童:沒有(持續伸手拿玩具)
醫:妳尿尿的地方之前是怎麼痛痛的
女童:(自前方摸下體)昨天
醫:誰摸的
女童:媽媽摸的
醫:來妳頭看阿姨,誰摸妳尿尿的地方讓妳痛痛 女童:是那個,是那個,是那個,那個,那個,阿伯摸的 醫:阿伯,哪個阿伯,我們來看看這邊有沒有那個阿伯好 女童:不好
醫:(拿出警卷指認表)有沒有哪個阿伯摸妳
女童:(指2 號)這個【2 號即被告張偉群】
醫:這個阿伯有摸妳嗎
女童:恩
醫:他摸妳哪裡,用什麼摸
女童:(自前方按住下體)
醫:(指3號)那這個有沒有摸妳
女童:有
醫:(指3號)這個有摸妳尿尿地方嗎
女童:有
醫:(指2號)那這個有摸妳尿尿地方嗎
女童:沒有,這個有
醫:誰有摸妳妳尿尿的地方
女童:(指2 、3 號)
女童:(指6號)這個胖胖的
醫:阿姨再問妳一次,誰有摸妳尿尿的地方
女童:(指2 、3 號)【3 號男子模糊側臉在駕駛座內】 醫:(指3 號)他也有摸嗎,他是誰
女童:不知道
醫:那他有摸妳尿尿地方嗎
女童:(點頭)
醫:所以妳說是誰摸妳尿尿地方
女童:(指2 號)
醫:他怎麼摸的
女童:這樣(抬起右腳,自前方下體從下往上拂) 醫:是用哪裡摸的
女童:從這裡摸下來
醫:他在哪裡摸妳的
女童:在教室
醫:(指2 號)妳說這個阿伯有摸妳嗎
女童:有
醫:摸妳哪裡
女童:屁屁
醫:他是用什麼摸的
女童:用棍子
醫:哪一個棍子
女童:用那個玩具棍子
醫:妳有穿衣服還是沒穿衣服
女童:有
醫:那其他的人有沒有摸
女童:有
醫:他摸妳會痛痛嗎
女童:會
醫:他摸妳會讓妳哪裡痛痛
女童:(指下體)
醫:他摸妳幾次
女童:1 次,(比2 根手指)2 次
醫:(拿出警卷指認表)鯨魚班的阿伯有在這裡嗎,哪一個是 鯨魚班的阿伯
女童:(不斷指2 號)
醫:他摸妳幾次
女童:一次,兩次
醫:在哪裡摸的,在妳們家摸的還是在學校摸的 女童:在我們家摸的
醫:他有去妳們家喔
女童:恩
醫:他什麼時候去妳們家
女童:昨天
醫:阿伯是用什麼摸的
女童:用棍子摸的
醫:棍子有多長
女童:很短的棍棍
醫:那阿伯用什麼地方妳告訴我用我身上的地方還是拿什麼東 西摸妳的
女童:拿玩具摸的(開始玩褲帶)我們學校的玩具 醫:那摸的時候有痛痛嗎
女童:沒有
醫:那回家洗澡的時候有痛痛嗎
女童:沒有
醫:是自己痛的還是有別人弄的
女童:有別人弄的
醫:誰弄的
女童:是阿伯摸大家的
醫:妳有看到嗎
女童:有
醫:阿伯怎麼樣摸大家
女童:這樣摸(手自前方下體往上拂)
醫:阿伯摸的時候妳有看到嗎
女童:有
醫:阿伯有沒有摸我
女童:有
醫:阿伯摸我的時候妳有看到嗎
女童:沒有
醫:阿伯有摸誰
女童:摸其他人
醫:其他人叫什麼名字
女童:不知道
醫:摸妳的人是哪一個(拿出警卷指認表)
女童:(指2 號)
醫:(指2 號)這個有沒有摸妳
女童:(點頭)
醫:(指3 號)這個有沒有摸妳
女童:(搖頭)
醫:有幾個人摸妳
女童:一個兩個,兩個摸我
等語,固有甲偵訊筆錄及檢察官於105年11月8日勘驗甲上 開詢問光碟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105年度偵字第26851號 卷【下稱②卷】第5至7頁、第27至33頁),然依中國醫藥大 學兒童醫院鑑定結果,認:「甲○因受限於於年紀因素,專 注力及記憶力並不穩固,鑑定日期與報案距離將近兩個月, 甲○在報案後亦離開原本就讀之幼稚園至他處就讀,皆可能
使得陳述發生不一致的現象。同時甲○於案件發生並無受到 嚴重傷害,不了解案發對其的影響,加以容易與友善的人建 立關係,無法理解鑑定在法律上重要性及影響。在鑑定過程 中甲○對於案件內容相關的詢問以遊戲模式、開放式、以及 較封閉式等不同介入方式,出現幾次不一致的現象。如果在 被侵害次數超過一次的情形下,此年齡的孩童在陳述上容易 出現不一致情形。甲多數能指出『鯨魚班的阿伯摸我〈甲 以動作做出遭人撫摸下體的動作〉』故本院無法排除甲○所 描述之鑑定案情確有發生之可能」,有該兒童醫院105 年11 月30日院兒字第1050015379號函可稽(見②卷第35至38頁) ;結果只能在甲○被侵害次數超過一次的情形下,認「無法 排除有發生之可能」,惟仍無法確信「確有發生」。況甲○ 在被動回答時,就發生次數、姿勢、地點、有無其他人在場 及用手或用棍子等,均有前後回答不一之情,雖多數能指出 「鯨魚班的阿伯摸我」,卻也曾回答「在家裡摸」、待反問 「阿伯有在家裡嗎」後,才回答「在教室摸」,然對於在「 鯨魚班」或「企鵝班」的教室,仍無法指明;且甲○也曾言 「鯨魚班的阿伯對我罰站、還有對我生氣外,沒有摸我身體 」、「尿尿的地方沒有痛」、「尿尿的地方痛痛是昨天媽媽 摸的」;嗣經反覆詢問後才又指稱編號2 之被告摸其尿尿的 地方讓其痛痛;甚而就①卷第31頁之被指認犯罪嫌疑人中, 甲除於105年10月24日詢問時指認編號2 之被告外,仍曾指 認編號3、6之人都有摸,是甲○就「摸」之真意為何,是否 遊戲時所造成,仍有疑慮,況甲○除指稱用手外,另稱用玩 具棍子摸其屁屁,當時有穿衣服,沒有脫下褲子,摸的時候 沒有痛痛,回家洗澡的時候沒有痛痛?再者,甲○於105年9 月1 日警詢中雖仍指述被告未脫其褲子,有摸其尿尿的地方 ,當時有其他同學在場,也都有看到,卻稱:「(妳喜歡阿 伯嗎?妳喜歡阿伯摸妳屁屁嗎?為什麼?)我最喜歡阿伯。 喜歡。喜歡阿伯摸我」(見①卷第14至15頁)。足證甲○對 於「摸屁屁」、「摸其尿尿的地方」之真意恐仍有未解,此 由甲○於警詢時所描繪鯨魚班阿伯摸其身體部位另有頭、頸 、背、手與腳(見①卷第43頁),幾乎遍及全身自明,否則 被告豈有膽敢當眾摸甲○「屁屁」或「尿尿的地方」之理? 況在「○○○○○」行政辦公室仍有被告所幫忙裝設之監視 畫面可以觀看鯨魚班教室之動靜,此亦經鯨魚班之導師賴桂 英與助教陳敏雯分別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①卷第5 頁反面 ;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50082532號卷【下稱③卷】第27頁反 面)。是僅因無法排除甲○所描述之『鯨魚班的阿伯摸我』 及做出遭人撫摸下體的動作即為被告有強制猥褻犯行之認定
,不免率斷。
㈡本院因被害人甲○為年幼之兒童,其智識尚未發展完備,陳 述能力自有未足,對於案件經過之陳述,本不易完整,且先 後陳述難免不符或矛盾,此或與其年齡、記憶能力,陳述能 力、意願、陳述時之環境(包括詢問人詢問之方式、態度, 是否誘導)等因素有關,故須綜合全部證據資料,探究其陳 述前後不一之原因,爰將證人甲○於105年9月1日警詢、105 年10月24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接受鑑定時所為證述之 可信度,送請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趙儀珊副教授鑑定,鑑 定結果認:「本案被害人A女(甲)以其幼年之身心狀況, 於本案警詢(調查筆錄)、偵訊過程中接受訊問時,明顯因主 要詢問者的提問方式及父母之參與,而影響其應答。本案調 查筆錄主要的問題在於詢問時間過長、詢問者(警員、A女父 母、社工)過多、誘導詢問比例過高、加上A女接受詢問時是 邊畫畫邊與父母互動的狀態,難以專心聽和回答問題。偵訊 筆錄主要的問題在於訊問時間過長、與本案無關的對話過多 、虛擬及想像的內容容易混雜,以及A 女因為邊玩很多不同 的玩具而分心。考量A 女當時僅三歲,被詢問的問題非常多 ,導致A女的認知負擔增用,加上A女父母的發言很有可能污 染了其女之陳述,本鑑定認為A 女有真正理解並有能力自發 性回答之可能性不高」,核與本院前開認定相符,自可採認 。是甲○雖於107年5月16日原審審理時亦證述其以前就讀鯨 魚班時在教室遭「阿伯」脫掉褲子摸屁股,尿尿的地方有摸 到會痛痛等情(見原審卷第50至53頁反面),然所證述遭「 阿伯」脫掉褲子一情既與其於前開警詢(見①卷第11頁)及 偵查中所證述沒有脫掉褲子不合,復證稱當天是其爸爸、媽 媽要其到庭指證鯨魚班的阿伯摸其屁股,事前在家裡就有說 了(見原審卷第54頁),足認甲○於原審之證詞已遭汙染, 此部分原審之證詞自難採信。
㈢證人A母固於107年5月16日原審審理時證稱:甲○2歲去「○ ○○○○」讀幼幼班「企鵝班」,105年3歲升小班「鯨魚班 」,案發時甲已經讀「鯨魚班」,伊幫甲洗澡時,會順便 要她蹲在浴室地上尿尿,她說很痛、下面很痛,之後伊幫 甲 ○洗澡完,到房間問她哪邊痛?她就指尿尿的地方,其實她 還不太會分辨器官,只能說下面、尿尿的地方、屁屁,伊問 她怎麼會痛、在學校有沒有人摸妳?一開始她也不太敢講, 後來才說有一個阿伯摸她,當時伊不清楚阿伯到底是誰,伊 去問小孩也同樣就讀該校的同事才說有一個阿伯是桂英老師 的先生會在那邊幫忙,當天伊帶甲○去看醫生,醫生說下面 陰道紅腫,伊問會不會因為褲子摩擦緣故,醫生說是有東西
去弄她才會紅腫,以前甲○讀幼幼班從未反應尿尿的地方會 痛,也沒有尿布疹或泌尿道問題,她偶而不喜歡喝水、憋尿 ,但這次她的反應不太對,而且問伊先生說洗澡下面的力道 不大,甲○曾經跟伊說不要上學,發生這件事情後到找到新 學校,中間晚上她有哭鬧過,之後就還好、都算正常等語( 見原審卷第58至62頁反面);然依甲於105年10月24日在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接受鑑定時,係指稱鯨魚班阿伯在企鵝 班教室那裡摸她;在原審時又指稱鯨魚班阿伯在企鵝班及鯨 魚班的教室摸她屁股才會痛痛(見原審卷第51頁反面至52頁 ),此與A母所證稱甲讀幼幼班(即企鵝班)從未發生過不 同,且被告之妻賴桂英是105年7月才開始擔任鯨魚班的導師 ,陳敏雯亦自105年7、8月起在鯨魚班擔任甲之助理教保員 ,此經賴桂英、陳敏雯二人於警詢、原審均證述明確,被告 自不可能在甲仍上幼幼班(即企鵝班)時有機會接觸甲; 至於A母雖證稱案發時間是在甲升小班(即鯨魚班)之後, 然依賴桂英、陳敏雯二人證稱:「鯨魚班」約18名幼童,被 告有時會在16時30分至17時間進去教室與小孩互動一下,講 故事、教唱歌、帶點心,時間有時候10分鐘內就結束,被告 到教室時即使導師不在,也有助教在場,絕不可能有二人同 時不在場之情形,因為7、8月份是新生時期,小朋友要適應 環境,我們導師是最重要的人,我們不會隨便離開現場,而 且一定要有人顧著,從未看過或聽過小朋友說被告在鯨魚班 教室裡用手搓動甲○下體等語(見①卷第5至6頁、③卷第27 至29頁;原審卷第104至105頁反面、第107至111頁反面)。 甲○於原審雖證稱鯨魚班阿伯摸她時,只有同學在旁邊,沒 有看到,老師也沒有看到(見原審卷第56頁反面),然此與 其於警詢時所證述鯨魚班阿伯摸她時,有其同班同學A、B在 ,他們都有看到,她也有看到阿伯摸其他小朋友屁屁(見① 卷第14頁)顯然相左;再參諸甲於105年10月24日在接受鑑 定時所證稱她有看到阿伯摸大家,這樣摸(手自前方下體往 上拂)以觀,當時既有老師在場,被告當不敢公然對諸多小 朋友摸屁屁或下體,也不至於諸多此等不雅舉動竟不被在場 之導師或助理教保員所看見,是甲○此等前後不一之指述實 違常理,尚難採信,其講述之真意為何,仍有待探究,因而 A母所聽聞自甲之有關鯨魚班阿伯摸她下體此部分供述,即 難遽採。
㈣依A母於105年9月1日警詢時所證稱:「我只記得大約兩周前 ,也是幫她(指甲○)洗澡的時候,她跟我說尿尿會痛,我 有稍微幫她看一下,但是覺得還好,我就沒有多注意了」、 「昨天(8/31)晚上幫她洗澡時,因為她洗澡的時候我都會習
慣要她蹲在浴室地上尿尿,有先尿一點點出來,但接著她就 大哭,問她原因,她說尿尿會痛,我就問她說是爸爸幫妳洗 痛痛嗎?她說對。接著我就等我老公回來問他,是如何幫她 洗澡的?我老公有示範給我看清洗她私處的力道大約是一般 撫摸手臂的力道,我也有示範我洗的力道給他看,他還說我 洗的比較大力,所以不會是我老公將她弄受傷的。後來我又 繼續問我女兒,是不是有阿伯摸妳?但我怕她只是亂回答我 的問題,於是接著問是不是有叔叔摸妳?她就說不是,又問 還是有阿姨摸妳?老師摸妳?她都說不是。再問一次,是不是 阿伯摸妳,她又說是。後來我又細問他阿伯長怎樣,她說長 得很胖很胖的」(見①卷第29頁及反面)以觀,甲○之所以 尿尿會痛,顯然是報案兩周前就已存在的問題,雖經其母於 105年8月31日以疑被性侵而送檢查,發現甲○陰部前庭紅腫 ,固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參不公開卷資 料袋)可稽,然該紅腫原因是否因之前尿尿會痛之病菌感染 所造成,仍非無可能,尚難逕認是人為所致。苟認係人為所 致,依甲○最先表示者,仍是其父幫其洗澡才痛痛,並非直 接指證是被告所為,況經A母多次詢問後,依甲所描述之「 阿伯」,既是「長得很胖很胖的」,而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提供甲○指認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觀之 ,編號2 之被告並無「長得很胖很胖」的特徵(見①卷第31 頁),是該指認仍不免有受誘導之嫌,均不足以作為被告有 罪之認定依據。
㈤此外,檢察官所提出之「台大幼兒園」之外觀、教室、辦公 室照片、繪製園內位置圖(見①卷第32至36頁、第42頁), 以及臺中市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或一站式服 務訊前訪視暨專業團隊鑑定評估紀錄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 報表(放置不公開卷資料袋內)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對甲○ 有強制猥褻之事實,自無從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起訴被告強制猥褻甲○之事實,尚未達 到使本院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且 檢察官對於此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未提出證據盡其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依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 未察,仍依甲○遭汙染之指述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自有未 洽,應由本院撤銷被告有罪判決,改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 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