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非抗字,108年度,118號
TPHV,108,非抗,118,2019120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非抗字第118號
再抗告人  黃志全 

代 理 人 孔菊念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
字第124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 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 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抗告法院就其取捨 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 不當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意旨同此見解)。
二、本件再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司法司事務官既認定原法院10 7年度司拍字第418號裁定(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相 對人張恩綝之應受送達處不明而有受國內、外公示送達之情 事,卻僅將陳述意見通知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一併公告於 司法院網站,而僅將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中,違 反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已侵害伊及張恩綝之程序權, 自有重大瑕疵,原法院司法司事務官所為系爭拍賣抵押物裁 定,實屬違背法令。另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原法院司法事 務官亦僅將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中,而未將裁定 之繕本、影本或節本一併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中,所為裁定公 示送達於張恩綝之程序系非合法,應予重新送達等語。三、按民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公示送達規定,除應由法 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牌示處黏貼公告, 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外,法院並應命將文書之 繕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 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509號民事裁定意旨同此見解) 。查,張恩綝為再抗告人之配偶,並非本國人之情,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卷第37 頁)。次查,原法院司法事務官為通知張恩綝陳述意見,除 向其所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號8樓,及其 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自行填載之臺北市中山區地址、於借款 契約書自行填載之新加坡地址,分別送達陳述意見通知書函 外,亦向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查得張綝之入出境資料及國



外聯絡地址等,經查得張恩綝具有加拿大國籍及其加拿大地 址後,並向該加拿大地址送達陳述意見通知函,惟均因查無 此人或未居住該址而未能送達(見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卷第 20頁、第41頁、第42頁、第57頁、第60頁至第62頁、第66頁 至第69頁、第100頁至第102頁、第109頁)。是原審依職權 探知張恩綝國內外住址未果,堪認張恩綝確有應受送達處所 不明之情形,其進而將對於張恩綝之陳述意見通知函,及系 爭拍賣抵押物裁定,除分別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2日 、108年3月4日公告黏貼於原法院牌示處外,並分別於民國 (下同)107年12月14日及18日、108年3月5日在司法院網站 依法為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其公告主旨,亦分別載明「 公示送達相對人張恩綝CHANG YANLAN AMANDA……之陳述意 見通知書正本1件」、「公示送達相對人張恩綝CHANG YANLAN AMANDA……之裁定正本1件」(見系爭拍賣抵押物裁 定卷第104頁至第107頁、第122頁至第125頁),於法並無不 合。況原法院於前揭公示送達後,再按張綝恩於香港之居住 所(與再抗告人於原審陳報張恩綝之香港居住所相同,見原 審抗字卷第15頁),將陳述意見通知書、民事拍賣抵押物聲 請狀繕本及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囑託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為送達,經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於108年4月11日送達乙 節,有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108年4月30日港處服外字第10 81100128號函附之送達證書,及由張恩綝於108年4月11日簽 收之掛號郵件回執在卷可按函(見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卷第 126頁至第130頁),足認已生送達效力。再抗告人主張原法 院司法事務官僅將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中,未將 陳述意見通知書及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一併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公示送達於張恩綝之程序違法,有重大瑕疵云云,尚難 憑採。從而,原審駁回抗告人之抗告,核無違誤,本件再抗 告意旨,指摘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及原裁定違背法令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