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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8年度,31號
TPHV,108,重上更一,31,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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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陳嬛聲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被上訴人  陳明聲 
      陳頌聲 

      陳讚聲 
      陳詹孟姜
      陳慶聲 

      張夷如 
      陳牧柔 
      陳美成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闕瑞一 
      陳婉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複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被上訴人  陳澄聲 

      陳慧如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陳明隆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且
兩造進行和解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11
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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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