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1號上 訴 人 陳嬛聲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被上訴人 陳明聲 陳頌聲 陳讚聲 陳詹孟姜 陳慶聲 張夷如 陳牧柔 陳美成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闕瑞一 陳婉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複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被上訴人 陳澄聲 陳慧如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陳明隆律師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且兩造進行和解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11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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