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81號
TPHV,108,重上,81,20191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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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趙甘羅 

      朱立倫 

      翁漢璋 
      江維仁 
      江美荷 
      莊京憲 
      王亞雯 
      范文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代 理人 郭千華律師
被上 訴人
即上 訴人 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夢麟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項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趙甘羅朱立倫江維仁江美荷起訴部分,由趙甘羅朱立倫江維仁江美荷各自負擔;關於翁漢璋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餘由翁漢璋負擔;關於莊京憲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莊京憲負擔;關於王亞雯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六,餘由王亞雯負擔;關於范文駿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范文駿負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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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