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趙甘羅 朱立倫 翁漢璋 江維仁 江美荷 莊京憲 王亞雯 范文駿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複代 理人 郭千華律師被上 訴人即上 訴人 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夢麟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項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趙甘羅、朱立倫、江維仁、江美荷起訴部分,由趙甘羅、朱立倫、江維仁、江美荷各自負擔;關於翁漢璋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餘由翁漢璋負擔;關於莊京憲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莊京憲負擔;關於王亞雯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六,餘由王亞雯負擔;關於范文駿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范文駿負擔。」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