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聲字,108年度,6號
TPHV,108,訴聲,6,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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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唐芝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金海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344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N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於原 審提起反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7年度 訴字第186號(下稱186號)】,現由本院審理中(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344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 因事實均見起訴狀所載。伊係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土地所有權而起訴,為使第三人 知悉訟爭情事以便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所有權,及 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損害,爰於事實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 許可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 ,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 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 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件聲請人於原審提起反 訴,核其主張略以:相對人楊金海與訴外人盧月梅盧錦梅 (下稱盧月梅2人)間買賣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及坐落其上德盛段31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鄉○ ○路○段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共謀不通知共有人盧朝 琴,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侵害盧朝琴對於系爭房地 之優先承買權或所有權,渠等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辦理之系 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 185條、第213條第1項規定,提起反訴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 移轉登記,回復為盧朝琴盧月梅2人所有之訴訟(新竹地 院186號事件卷第179至186頁)。原審就此部分為聲請人敗 訴之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繫屬於本院審 理中,業經本院調閱107年度上字第1344號事件卷宗核對無 訛。查聲請人此部分係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213 條第1項為訴訟標的,對於相對人有所請求,其訴訟標的尚 非基於物權關係,即與首揭規定不合。因此聲請人聲請核發 已起訴證明,於法不合,自不能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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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