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274號
TPHV,108,抗,1274,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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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274號
抗 告 人 盧黃貞慧(即盧世卿之承受訴訟人)

代 理 人 盧世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基亮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
字第6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抗告人盧世卿已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死亡,繼承人為母親盧 黃貞慧,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141-14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 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 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 項及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 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無 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當事人 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 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所謂顯無勝訴之望 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 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 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 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三、盧世卿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積蓄又遭第三 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下稱士林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6128號強制執行事件扣 押及拍賣(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伊於士林地院108年度湖簡字第848號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獲准,另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24號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亦獲准。且伊所提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並非顯無勝訴 可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原 裁定則以盧世卿107年財產交易及股利憑單所得共計新臺幣 (下同)92萬3594元,另有汽車及投資所得總額85萬730元



,且不動產未列於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可 供支配之財產總計尚有177萬4324元,難認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人,而駁回其聲請。盧世卿不服,提起抗告。抗告 意旨略以:原裁定所認伊107年財產交易所得85萬8950元, 即為系爭執行程序拍賣金額;另財產交易所得6萬2825元, 亦為合迪公司拍賣伊永和住處拍賣金額,均為債權人所有, 並非伊可分配,伊僅有股利憑單所得1819元。106年被投資 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投資人申報明細表歸戶 資料,與實際調查年度有落差,不宜作為衡量現狀之依據。 另晟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已賣出,伊僅剩超過使用年限無 價值之車輛1部、股利1819元及零股可供支配。原裁定駁回 伊訴訟救助之聲請,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 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之聲請。
四、經查:
盧世卿於原法院對於相對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原法院 以108年度補字第315號裁定命抗告人繳納裁判費14萬400元 ,抗告人乃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等情,有原法院108年度補字 第315號卷宗存卷可稽。
盧世卿主張伊生活困難,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 提出另案即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24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之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人變動資力審查詢問表、士林 地院108年度湖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覆議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見原審卷第7-10頁、第23頁 、第20-21頁)。
㈢另依盧世卿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盧世 卿於107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85萬8950元、6萬2825元,及股 利所得共1819元(含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所得2元、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所得432元、東聯化學股份有限 公司股利所得813元、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利 所得370元,及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所得202元),合 計92萬3594元(見原審卷第16頁)。惟其中財產交易所得85 萬8950元及6萬2825元部分,係依財政部函示將拍賣盧世卿 所有即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室 ,及另案執行標的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依拍賣之 價額扣除成本費用後之財產交易所得,且均已分配予盧世卿 之債權人,業據盧世卿提出臺灣新北地院106年度司執助字 第5164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函示電腦列印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5 -17頁、第19頁、第2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 程序卷宗核閱屬實。




㈣又依盧世卿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可知 盧世卿於107年間名下財產有汽車1部(2001年出廠)及股票 (含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1股、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7 3股、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465股、晟鈦股份有限公司5萬7 000股、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90股、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 司405股,見原審卷第18-19頁)。惟盧世卿已於106年6月13 日將晟鈦股票全數賣出,名下僅餘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 3股、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186股、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11股、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17股、大中鋼鐵股 份有限公司105股、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500股;而其中臺 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73股、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186股、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11股,及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617股,亦遭其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 業據盧世卿提出群益金鼎證券股票帳戶(帳號910D0000000 )存摺內頁、分戶歷史帳列印,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7 月25日北院隆106司執全助德字第876號執行命令等件以為釋 明(見本院卷第25-33頁),並經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108年11月22日群法字第1080002351號函覆客戶餘額資料 查詢單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135頁)。 ㈤準此,盧世卿名下財產僅有107年股利所得1819元、汽車1部 (2001年出廠),及可運用之股票即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0股、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05股、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500股,依每股票面金額10元計算,合計共6450元,尚不 足以支付本件應繳納14萬400元之裁判費。佐以盧世卿積欠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25萬144元之債務,經該 公司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准107年度司促字第29803號支 付命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及支付 命令存卷供參(見本院卷第37-42頁)。盧世卿並聲請失業 家庭扶助計畫,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有新北市失業家 庭扶助計畫審核結果通知書存卷供參(見原審卷第43頁)。 足見盧世卿窘於生活,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而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此外,復查無盧世卿有何其他財產或所得, 堪認盧世卿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本案訴訟尚待原 法院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盧世卿聲請本件訴訟 救助,應屬有據。從而,原裁定駁回盧世卿訴訟救助之聲請 ,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 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更為裁定如主文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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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