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47號
TPHV,108,家聲,47,2019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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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47號
抗 告 人 彭及臺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顧鳳鳳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2日本院108年度家聲字第4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 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本院108年度家聲字第4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命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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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