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98號
上 訴 人 黃賢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間給付退休金專戶
孳息事件,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㈠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
)4萬7,414元,及自擴張聲明狀送達翌日即民國108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3
7萬6,125元自90年4月17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計5年137日)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本件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7,4
14元、36萬9,857元〔(1,376,125×5%×5)+(1,376,125×5%
×137/365)=369,857,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41萬7,271
元(47,414+369,857=417,27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