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1311號
TPHV,108,上易,1311,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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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311號
上 訴 人 蘇武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萬49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聲請
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22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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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